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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建筑法》案例分析题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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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建筑法》

附:案例分析题答案

第一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一、

1.本案中的建设法律关系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学校。客体是施工的教学楼。内容是主体双方各自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而言是某学校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该学校就有权要求建筑公司按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

建筑公司的权利是获取学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该项权利后,就应当承担义务,即按 时交付质量合格的教学楼给学校,并承担保修义务。

2.因为校方在未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违反了工程竣工验收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所以,一般质量问题,应由校方承担。但是,若涉及结构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还是应按照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责任。因为承包方已向学校提交竣工报告,说明施工单位的自行验收已经通过,学校教学楼仅供学校日常教学使用,不存在不当使用问题,所以,该教学楼的质量缺陷是客观存在的。承包方还是应该承担维修义务,至于产生的费用,应由有关责任方承担,协商不成,可请求仲裁或诉讼。

二、

1.香港某房地产公司将光华大厦整个项目转让,属于将自己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第八建筑公司与某安装公司之间的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不因该项目的整体转让受到影响。总承包单位单方解除该合同属单方违约,安装公司可以据此追究总包单位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即安装公司前期配合所花费的所有费用,还应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即安装公司预期可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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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本案中,甲是发包人,乙是总承包人,丙和丁是分包人。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对工程质量问题,乙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而丙和丁也应该依法分别要求发包人甲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以不是自己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的理由,企图不对发包人承担责任,以及分包人以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不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必须说明的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乙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与丙和丁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均是无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一、本案业主败诉的主要原因是赵先生等业主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主体的错位。占用绿地盖楼是开发商所为,与物业公司没关系,即主体错位;而造成自来水有时混浊、有锈属于正常现象,而且物业公司每次停水或清洗水箱前都事先有通知,所以物业公司没有责任,这是由于事实不清而造成的误会。

首先,赵先生等业主应尽快交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已经违约,否则物业公司将起诉赵先生等业主)。然后,找开发商交涉,如协商不成,可以走司法程序,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开发商的侵权违约行为。

二、李强的做法不合法。本案中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主体:即:开发商、物业公司、李强。房屋质量问题是开发商的责任,开发商构成违约;而李强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就应该交物业费,否则他也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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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一、在进行了庭外取证和听取了双方的法庭辩述后,法院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最终判决:依法(无偿)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判定福利企业与该土地有关的一切手续和产权无效,如果确实需要该土地,应在政府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后,重新办理出让或划拨手续。

其中,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尤其是具体责任人的失职行为应由当地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二、本案中,甲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属非法转让。甲公司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虽然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属违法颁发,是无效的。甲公司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没有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不具备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条件。甲公司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主观故意,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没收实际获取转让土地的非法所得,并可以罚款。

三、1.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均有效。

2.土地使用权作价2500万元,转让给银行,银行将扣除贷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返还给机床加工厂。

3.机床加工厂在抵押期间对土地的使用属于自己的民事权利,银行无权要求获得收益。因此,对于银行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焦点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本案中,机床加工厂对于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虽然不具有所有权,但是它已经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在履行了相应的抵押土地的手续后,它是可以将国家授予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财产的。机床加工厂以其不具有对土地的所有权,而主张以该土地作为抵押物的合同无效,这与房地产管理法相违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四、据群众举报,某市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起公诉。经一、二审法院依法审理,王某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期2年执行,纺织公司非法所得的800万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并被处以100万元罚金。

第四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原告因本身损失巨大,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被告按协议向其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虽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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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范围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格。

原告已将被告交付的2000平方米房屋用于安排被拆迁户及解决其单位的住房困难户。法院在对双方调解不成后,作出判决如下:

(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预售住宅协议书》无效。

(2)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投资利率偿付该款银行利息损失。

(3)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第五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一、1.黄某身为中介公司的法人代表而隐瞒身份与姜某签约,属骗买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

2.黄某与李某签约是在自己无房产权证情况下,违反了法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由于黄某自己无房权证,所以,黄某与李某签卖姜某房屋的协议,主体不合格,自然无效。此合同也可以撤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严禁以城市私有房屋进行投机倒把活动,这种行为应由工商行政部门处理。

二、郑某与陈某在其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规定是否允许转租的条款,应认为出租人不允许承租人擅自转租,应构成对租赁合同义务的违反,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陈某将房屋转租张某的过程中,每月获取的400元属非法所得,应将4个月的非法所得返给郑某。而且陈某在转租时获得的全部租金即每月1000元不能全部看作不正当所得,承租人支付租金后有权对租赁物进行使用,而出租人对房屋已不能进行使用,承租人既然已经向出租人支付了一笔租金,那么,在转租中,承租人获得的租金应扣除该笔租金。张某擅自装修房屋,已构成了对房屋的损毁,构成对郑某的侵权,郑某有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三、1.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应于签订合同30日内到法定房产交易所提出登记申请。 (3)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4)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发过户单。

在本案中,刘军与李全签有书面转让合同,并且在30日内到该市房产交易所办理了交易,缴纳了有关税费,而且房产交易主管部门核发了过户单。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因房屋买卖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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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登记机关未核准登记前,要求协助其执行裁定的,房管局作为行政机关应该给予配合。

综上所述,刘军即使有权利可以办理登记手续,但在法院解除查封前,该房产登记处无法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房管局产权处的做法是妥当的。 3.本案处理方法有两种:

(1)如果李全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解除对李全房屋的查封。这时,刘军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如果李全与原告不能协议解决,刘军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法院有可能拍卖原属李全的房屋以解决经济纠纷。

四、1.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法律上的这些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房地产抵押后并不能转移占有,这种权利只有经过权属登记,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通过登记后,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做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才能使这一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

本案中,张某与刘某的抵押虽有合同,但未经登记。因此,张某不能把刘某的房子卖掉,这时刘某依然是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并非谁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就是谁行使权利。

2.刘某不能挂失,也不能补发房屋产权证书。依照有关规定,所有权证书遗失时才能申请发证,而刘某产权证书在张某处,事实上并未遗失,没有补发的依据。因此,房管机关不能给其补发房地产权证书。

五、1.中介公司的做法不妥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委托中介公司代销房屋,但委托代理可以用口头形式,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虽曾口头允诺该中介公司可以代理销售,但已声明要待签订委托代销协议后方可代理。并且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擅自代理销售房屋,是违反规定的。

在代理活动中,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而该案例中,中介服务公司却以自己名义与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2.在本案中,中介服务公司应对购房者刘某负责退还购房款和负经济赔偿责任。 3.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我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法律规定,即权属登记发证制度,应责令刘某在限期内迁出,该房屋应由张某入住。因为根据本案事实,张某已向市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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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了产权登记申请,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张某才是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

第六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一、

1.合同有效性判定:

(1)甲与乙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有效。

(2)乙与丙签订的分包合同有效,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3)乙与丁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第三人或者将其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2.甲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妥。甲与丙不存在合同关系,乙和丙之间是总包和分包关系,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应追加建设工程总公司为共同被告。

3.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划分:丙未对现场进行考察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带来重大损失,乙和丙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向甲承担连带责任。

4.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50%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合同价款0.5%~1%的罚款;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任务的,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50%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

1.“污水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本案中,A公司为一级资质,具备承接该污水工程的资质,但由于B公司为国有公司,该项目为环境保护项目,其所用资金900万元为国有资金。B公司在发包该工程时,未经过招投标程序,私下将工程发包给A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所签合同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2.合同无效,A公司仍有权以约定工程款900万元结算。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其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智力成果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基于这一特殊性,合同无效,发包人取得财产的形式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智力成果、建筑材料,故而无法适用无效以后恢复原状,返还财物的一般原则,只能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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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的,应予支持。发包人发包工程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已经实现了合同目的。承包人就此取得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也符合等价有偿原则。所以本案中,尽管双方所签合同无效,但A公司仍然有权要求B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三、

1.该承包商运用了三种报价技巧,即多方案报价法、增加建议方案法和突然降价法。其中,多方案报价法运用不当,因为运用该报价技巧时必须对原方案(本案例指业主的工期要求)报价,而该承包商在投标时仅说明了该工期要求难以实现,却并未报出相应的投标价。增加建议方案运用得当,通过对两个结构体系方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比较,论证了建议方案(框架体系)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对业主有很强的说服力。突然降价法也运用得当,原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比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仅提前1天多,这既是符合常理的,又为竞争对手调整、确定最终报价留有一定时间,起到了迷惑竞争对手的作用。若提前时间太多,会引起竞争对手的怀疑,而在开标前1小时突然递交一份补充文件,这时竞争对手已不可能再调整报价了。

2.该项目招标程序中存在以下问题:

(1)招标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应拒收承包商的补充文件,因为承包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所递交的任何正式书面文件都是有效文件,都是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补充文件与原投标文件共同构成一份投标文件,而不是两份相互独立的投标文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应由招标人(招标单位)主持开标会,并宣读投标单位名称、投标价格等内容而不应由是招投标办工作人员主持和宣读。

(3)资格审查应在投标之前进行(背景资料已经说明了承包商通过资格审查),公证处人员无权对承包商资格进行审查。其到场的作用在于,确认开标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包括投标文件的合法性)。

四、

1.不恰当。因为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大,故不采用总价合同。

2.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应保证资料真实、准确,作为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的依据。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3.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合同规定,可以不向业主承担工期拖延的经济责任,业主应给予工期顺延。

五、

1.招投标过程中不妥之处:

(1)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开标时应有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参加会议的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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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3)评标委员会共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是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2/3。

2.B单位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C单位的投标文件应作有效标,投标函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不用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

4.对F单位的投标文件处理正确,因为该单位的投标文件未能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送达。

六、

1.建设工程索赔按索赔要求不同,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类。 2.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事件1:索赔不成立。此事件发生原因属承包商自身责任。

事件2:索赔成立。因该施工地质条件的变化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无法合理预见的。索赔工期5天(5月15日—5月19日)。

事件3:索赔成立。因特殊反常的恶劣天气造成工程延误。索赔工期3天(5月20日—5月22日)。

事件4:索赔成立。因恶劣的自然条件或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损坏及修复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索赔工期1天(5月23日)。

所以,总计工期索赔是5+3+1=9天

第七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一、

1.由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煤矿、公安、监察、工会及其相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程序如下:(1)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2)收集有关物证和事故材料;(3)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4)对现场进行必要的拍摄或者照相,绘制事故图;(5)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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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原因进行分析;(6)对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7)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2.瓦斯爆炸发生的条件:一定浓度的瓦斯;一定温度的引火源;足够的氧。预防瓦斯爆炸的主要技术方法:防止瓦斯积聚;杜绝井下火源和危险性火花;采取隔、抑爆技术措施。

3.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① 该采区左翼工作面要立即停产整顿;② 加强瓦斯管理健全瓦斯管理制度;③ 加强重点瓦斯工作面管理;④ 加强对采掘工作的瓦斯鉴定;⑤ 增加矿井安全投入,健全瓦斯监测;⑥ 加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⑦ 加强矿井通风技术力量;⑧ 合理组织生产,杜绝违章指挥

二、

1.以下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才能实施:(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1)专项施工组织方案未经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认可立即实施不妥。正确的做法是: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应先由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2)专业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由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暂时兼任的做法不妥。正确的做法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

3.(1)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各自编制了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妥。正确的做法是:施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共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妥。正确的做法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4.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三、

1.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如下:(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4)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5)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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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职责关系如下:(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责任负总责;(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例中总包单位未就施工方案向分包公司作说明,是总承包单位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一、

1.作为监理工程师,为了准确判断混凝土的质量是否合格,应当在有承包方在场的情况下,组织自身检验力量或聘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是承包商在监理方的监督下,对第二层主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柱,用钻取混凝土芯的方法,钻取试件再分别进行抗压强度试验,取得混凝土强度的数据,进行分析鉴定。

2.采取全部返工重做的处理决定,以保证主体结构的质量。承包方应承担为此所付出的全部费用。

3.承包方不按合同标准规范与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质量检验与试验,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承担返工处理的一切有关费用和工期损失责任。监理单位未能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实行见证取样,认真、严格地对承包方的混凝土施工和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控制,使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得不到严格的、及时的控制和发现,以致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工期拖延,属于严重失误,监理单位应承担不可推卸的间接责任,并应按合同的约定课以罚金。

4.业主向承包商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水泥,导致出现严重的混凝土质量问题,业主应承担其质量责任,承担质量处理的一切费用并给承包商延长工期。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都按规定对水泥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了抽样检验和试验,不承担质量责任。

二、

1.指令停工,报告业主,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研究处理方案,如果确属设计问题,需变更设计,请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并获认可后,指令施工单位按变更后的设计图施工。延误的损失由业主方承担,擅自变更部分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如果属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不当,指令施工单位重新拟订方案,新方案经审查批准后,指令施工单位按原图施工。已施工完的不合格部分按原图纸返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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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令停工,检查涨模原因,指示施工单位加固处理,经检查认可,通知继续施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3.指令停工,下令拆除封闭模板,满足检查要求,经检查认可,通知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拖延及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4.指令停工,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对已经覆盖的管道要求剥露,重新检验。若隐检合格,签证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拖延和经济损失由业主承担;若隐检不合格,下令返工,所产生的工期拖延及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5.指令停工,检查分包单位资质。若审查合格,允许分包单位继续施工;若审查不合格,指令施工单位令分包单位立即退场,施工单位(承包方)承担责任。无论分包单位资质是否合格,均应对其已施工完的200 m2防水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如果不合格,承包商承担整改责任。

6.通知承包方该电焊工立即停止操作,并检查其技术资质证明。若审查认可,可继续进行操作;若无技术资质证明,不得再进行电焊操作,对其完成的焊接部分进行质量检查,如果不合格,施工单位整改。

7.报告业主,与设计单位联系,要求更正设计,指示施工单位按更正后的图纸返工。所造成的损失,应给予施工单位补偿。

三、

1.该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可按下述步骤处理:(1)监理工程师应首先指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2)如果自己具有相应技术实力及设备,可通知施工单位,在其参加下,从已浇筑的柱体上钻孔取样进行抽样检验和试验,也可以请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检和试验,或要求施工单位在有监理方现场见证的情况下,重新见证取样和试验;(3)根据抽检结果判断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必要时需通过建设单位请原设计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参加对该质量问题的分析判断;(4)根据判断的结果及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决定处理方式或处理方案;(5)指令施工单位进行处理,监理方应跟踪监督;(6)处理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监理工程师复检合格加以确认;(7)明确质量责任,按责任归属承担责任。

2.常见的工程质量问题可能的成因有:(1)违背建设程序;(2)违反法规行为;(3)地质勘查失真;(4)设计差错;(5)施工管理不到位;(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制品及设备;(7)自然环境因素;(8)使用不当。

3.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处理程序和质量事故分类与判断如下:

(1)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根据其性质及严重程度不同可有以下处理方式:① 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② 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③ 某工序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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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后,如果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其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④ 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保修(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2)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是:① 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暂停有关部分的工程施工。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防止扩大,保护现场,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② 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协助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工作,提供有关的证据,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回避;③ 总监理工程师接到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征求建设单位意见,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并委托原设计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予以审核签认;④ 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批后监督其实施处理;⑤ 施工单位处理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各方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鉴定。

(3)质量事故可分为以下四类:① 一般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 000元及其以上、不满5万元者,或者是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者;② 严重质量事故。指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其以上不满10万元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者,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者;③ 重大质量事故。指具备下述条件之一者:工程倒塌或报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又分为四级: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为二级;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④ 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

(4)本案例中所述情况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4.关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处理方案类型、处理的基本要求和处理验收结论如下:

(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有四个方面:① 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② 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及监理合同、分包合同等文件;③ 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④ 相关的建设法规。

(2)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有:① 修补处理;② 返工处理;③ 不做专门处理:④ 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能满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

(3)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隐患;符合经济的合理原则。

(4)事故处理验收结论可以有:① 事故已排除可继续施工;② 隐患消除结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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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证;③ 修补处理后能满足使用;④ 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有附加限制的使用条件;⑤ 对耐久性的结论;⑥ 外观影响的结论;⑦ 短期内难作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5)根据本问题所述检验结果,应当全部返工处理。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监理工程师在对施工单位抽样检验的环节中失控,应对建设单位承担一定的失职责任。

四、

1.由于该批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监理工程师检验发现外观不良、标识不清,且无合格证等资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不得将该批材料用于工程,并抄送业主备案。

2.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该批产品的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材质化验单、技术指标报告和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等资料,以便监理工程师对生产厂家的材质保证等方面进行书面资料的审查。

3.如果施工单位提交了以上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符合要求,则施工单位应按技术规范要求对该产品进行有监理人员鉴证的取样送检。如果经检测后证明材料质量符合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可进行质检签证,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4.如果施工单位不能提供第二条所述的资料,或虽提供了上述资料,但经抽样检测后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或设计文件或承包合同要求,则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不得将该批管材用于工程,并要求施工单位将该批管材运出施工现场。

5.监理工程师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业主。工程材料的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九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一、

1.监理规划由公司技术负责人组织经营、技术部门人员编制不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

公司经理审核不妥。应由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或公司总工程师负责)。

根据范本(监理大纲)修改不妥,应具有针对性(或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合同等)地编写。

2.《监理规划》内容缺项名称是:监理工作范围;监理工作目标;监理工作程序;监理工作制度。

3.建设单位根据监理中标通知书及监理公司报送的监理规划,宣布项目总监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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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的任命及授权范围不正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应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宣布。

4.(1)监理工作内容中不正确的是:① 错误,应改为:审查并批准(审核、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② 错误,应改为:审查并批准(审核、审查)开工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③ 错误,应改为: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对工程投资项目进行风险分析;④ 错误,应改为:按施工合同约定(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量规则进行工程计量;⑤ 错误,应改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或组织工程预验收)。

(2)人员岗位职责中的不正确之处是:① 错误,应改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实施细则”(或参加编写或参与批准“监理实施细则”);② 错误,应改为:总监理工程师调配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或根据总监理工程师指示,决定调配不称职的监理人员);③ 错误,应该:总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事宜,协调各方的关系(或参加或协助总监理工程师索赔事宜,协调各方关系)。

(3)监理员职责:① 错误,应改为: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进场工程材料质量检查及验收(或参加进场材料的现场质量检查);② 错误,应改为: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或参加隐蔽工程的现场检查);③ 错误,应改为: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现场工程计量及签认(或参加工程量计量工作;或根据施工图及从现场获取的有关数据,签署原始计量凭证);④ 错误,应改为: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的工具。

二、

1.(1)妥当。

(2)不妥。正确做法:调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应经项目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3)不妥。正确做法: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修订监理规划。 (4)不妥。正确做法: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处理合同争议。 (5)不妥。正确做法: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整理工程监理资料。

2.不妥之处:以双方提出的变更单价的均值作为最终的结算单价。正确做法:项目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一个暂定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变更费用价格在工程最终结算时以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3.不正确。理由:依据有关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分包单位有认可权。程序:项目监理机构(或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总承包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的有关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4.不妥之处:由甲安装分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正确做法:甲安装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提出,再由总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费用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

1.不妥之处和正确做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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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妥之处:在开工约定的时间内,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正确做法:在开工前报送施工组织设计。

(2)不妥之处:承包单位将编制好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建设单位。正确做法:应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3)不妥之处:建设单位委派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正确做法:不需要建设单位委派。

(4)不妥之处:将审定满足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正确做法:将审定满足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建设单位。

(5)不妥之处:施工组织设计改进方案经建设单位技术负责审查批准后实施。正确做法:施工组织设计改进方案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审查。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掌握的原则是:

(1)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应符合规定的程序。

(2)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突出“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3)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 (4)施工组织设计的可操作性。 (5)技术方案的先进性。 (6)质量保证措施切实可行。

(7)安全、环保、消防和文明施工措施切实可行。

(8)满足公司和法规要求,尊重承包单位的自主技术决策和管理决策。

3.对规模大、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后,应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协商,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和有关专家会审。

四、

1.投资控制的措施有:(1);(2);(4);(5);(6);进度控制的措施有:(7);(10);质量控制的措施有:(3);(8);(9)。

2.经济措施是:(5);(9);(10);组织措施是:(4);技术措施是:(1);(2);(3);(7);(8);合同措施是:(6)。

五、

1.监理合同(草案)部分内容不妥。因为:

(1)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是服务性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不是也不能成为任何承包商的工程的承保人或保证人。若将设计、施工出现的问题与监理单位直接挂钩,这与监理工作的性质不符。

(2)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商是相互独立、平等的第三方。为了保证其独立性与公正性,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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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中若写入上述条款,势必将监理单位的经济利益与承包商的利益联系起来,不利于监理工作的公正性。

(3)第3条中对于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发生施工人员伤亡,按《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监理单位的责、权、利主要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委托与授权,建设单位并不承担的责任,合同中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也是不妥的。《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标准条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如果因监理人员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5)《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若该合同是一个有效的经济合同,则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主体资格合法。即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资格。

(2)合同内容应合法。即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真实表达双方当事人的意思。

六、

1.(1)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理由: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不妥之处:招标办主持开标会。理由: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不妥之处:乙承包单位提交保证金晚于规定时间。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

(2)不予补偿。理由:招标对招标人不具有合同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2.(1)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承包单位停止相关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 (2)要求承包单位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 (3)要求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报告。

3.(1)应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理由:属一般质量事故。

(2)监理单位应该参加。理由:该事故是由于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造成的。 4.(1)由甲承包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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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发《工程复工令》;监督技术处理方案的实施;组织检查、验收。 (3)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甲承包单位提出。

5.(1)是。理由:合同履行中,双方所签书面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不予受理。理由:仲裁与诉讼两者只可选其一。 七、

1.(1)审查甲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2)对乙施工单位资格审核以下内容:① 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② 公司业绩;③ 乙施工单位承担的桩基工程范围;④ 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2.(1)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

(2)责令甲施工单位报送断桩事故调查报告。 (3)审查甲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处理方案、措施。 (4)审查同意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5)对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6)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有关事故的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3.(1)指派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监理实施细则做法正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以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这一职责。

(2)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的做法不妥。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要求监理单位和甲施工单位各自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并移交的做法不妥。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档案的(预)验收,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统一向城市档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档案移交。

5.(1)甲施工单位应汇总乙施工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或:乙施工单位不能自行办理工程档案的验收与移交);乙施工单位应将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列入工程档案。

(2)与建设单位沟通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向甲施工单位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尽快整改。

八、

1.应注意以下问题:(1)不论谁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都必须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2)涉及施工图审查内容的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3)注意随时掌握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及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变化,并及时将信息通知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避免产生潜在的设计变更及因素;(4)加强对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特别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核;(5)对设计变更要求进行统筹考虑,确定其必要性及对工期及费用等的影响;(6)严格控制对设计变更的签批手续,明确责任,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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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资料 索赔。

2.对上述设计变更,监理工程师应进行严格控制:① 应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变更要求进行统筹考虑,确定其必要性,并将变更对工程工期的影响及安全使用的影响通报建设单位。如果必须变更,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工程的不利影响;② 变更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违背;③ 必须报请原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实施变更。

第十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一、

1.预付定金最高为合同的20%,即3万元。

2.A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A单位的行为属于违约,依法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B单位应承担继续完善勘察,并赔偿相关单位的经济损失。

4.D单位有权提出工程延期和索赔要求。A单位应与勘察单位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二、

1.该案例中设计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设计院,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建某公司。根据案情,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确,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所以,事故所涉及的是设计合同中的责权关系,而与施工合同无关,所以,市建某公司没有责任。在设计合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方的义务之一,而且要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所以,委托方提供不真实的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委托方是事故的责任者之一;市设计院按对方提供的资料设计,似乎没有过错,但是,直到事故发生前设计院仍不知道资料虚假,说明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院并未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使不真实的资料滥竽充数,导致事故发生,所以,设计院也是责任者之一。故在此事件中,某厂作为委托方应是事故直接责任人,应负主要责任;设计院作为承接方,应负间接责任,是次要责任人。

2.该案件中发生的诉讼费,主要应由某厂负担,市设计院也应承担一小部分。

第十一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一、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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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颁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也是不妥之处。

4.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招标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二、

1.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2.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因为,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应视为违约行为。

3.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投标的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三、

1.第2条不公正。

2.第5条评标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技术与经济专家和占总人数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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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6条召开投标预备应由招标单位代表主持。 4.第7条不应拒绝。

5.第8条应宣读退标单位名称。

6.第10条评标委员会将中标结果报请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

7.第11条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30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不能以不正当理由推迟签约时间。

四、

1.事件1中,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天,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事件2中,编制两个标底不符合规定。

3.事件3中,改变招标工程范围应在投标截止之日15个工作日前通知投标人。 4.事件4中,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的2%左右,一般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5.事件5中,5月25日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A公司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为无效文件。B公司报送的降价补充文件未对前后两个文件的有效性加以说明,为无效文件。

6.事件6中,招标开标会应由招标方主持,开标会上应宣读退出竞标的C单位名称而不宣布其报价。宣布招标作废是允许的。退出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归还。重新招标评标过程一般应在15天内确定中标人。

7.事件7中,应从7月16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天内退还全部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提出将投标保证金当作履约保证金使用的提法错误。

8.事件8中,中标人的分包做法,及后续的转包行为是错误的。 五、

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①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②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③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事件l~事件5和事件7做法不妥当,分析如下:

事件l不妥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本案中,7月2日周二开始出售资审文件,按照最短5个工作日,最早停售日期应是7月8日(星期一)下午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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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投标人或是以总公司法人的名义投标,或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名义投标。法人总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投标,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自己的资质、自己的业绩投标,不能相互借用资质和业绩。

事件3不妥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本案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太高,违反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同时,投标保证金从性质上属于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都可以递交。本案招标文件约定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不妥,其行为侵犯了投标人权益。

事件4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中,评标委员会5人中,专家人数至少为4人才符合法定要求。

事件5不妥当。《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判定B投标人的投标为废标的程序存在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B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仅当投标人B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评标委员会才能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事件7不妥当。《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也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本案中,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中标价格进行谈判,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

3.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完成以下工作:① 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③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六、

1.招标文件中约定,“招标人将于开标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本项目的招标人最高限价”及开标前7日发出取消投标最高限价的通知不妥。《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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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本案中,招标人发出取消控制价上限的通知直接影响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属于招标文件重要条款的修改,发出的时间不符合招投标法规定。

2.投标人投标文件有明显串通投标、哄抬标价的行为,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缺乏竞争性,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否决本次所有投标的行为合法。招标人须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重新招标。

七、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2.资格预审程序:发布资格预审通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资料分析并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八、

1.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由于本工程涉及国家机密,不宜进行公开招标,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九、

1.所列招标顺序不妥。正确的顺序应当是: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发出投标邀请书;发放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招标答疑;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承发包合同。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等。

十、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即要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本工程的发包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所以,发包人自己编制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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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工程的开标过程存在下列不妥之处:① 开标会议由招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主持不妥,应由招标人主持;② 选择了价格最低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不妥,因为六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过了有效标的要求,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而不应该由专家从六家投标单位中选择一家作为中标单位。

第十二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一、

合同有效。因为王某的代理行为属表见代理。依《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所以,本合同主体合格(代理有效)、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符合有效合同的相关要求。

二、

人民法院应认定该无效合同。因为依《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国家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依法此合同需经批准后才有效。现国家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为12亿元,故原合同属违反法律的无效合同。依《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因此,项目法人在项目未经批准情况下就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就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

王某能要回20 000元定金。

因为王某认为优惠活动期间内签约,装潢费一定会很便宜。现装潢公司要价25万元,使他感到价格上有明显差距。依《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所以,王某有权撤销合同,要回20 000元定金。至于300元勘测费,如果已经完成勘测,王某无权要回;尚未勘测的,王某有权要回。

四、

1.A与B间承包合同有效;B与C间分包合同因为经A方同意也有效。但B与D间合同涉及主体工程,依主体工程不得转包的法律规定,此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2.这起质量事件应该由B与C来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依《建筑法》规定:“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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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一、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欠款事实清楚,因李某施工队不具备法人资格,是代表建工公司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建工公司承担。故判决:被告建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付原告徐某32 000元。宣判后,建工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徐某所签合同的相对人是李某,欠款人也是李某,应由李某清偿该笔债务。原审法院判令建工公司承担偿付义务不妥,遂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二、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各方对肖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黄某、石灰池周围没有设置防护栏、原告因掉落石灰池致伤并造成经济损失8 726元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致使原告遭受此损失的主要原因是被告黄某在施工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按规定在石灰池周围设置明显标志及防范设施所致,这与黄某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不懂施工安全规定有关,因此,被告黄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肖某将建房工程交由被告黄某承建所签订的建筑合同,其性质是承揽合同。被告肖某是定作人,被告黄某是承揽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承揽人黄某没有取得相应的建筑工匠从业资格,且被告肖某是房屋的受益人,其在选任承揽人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是一个只有5岁的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幼童,其监护人应时刻注意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但却因疏于管理,监护不力造成原告遭受此伤害,对此损失,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60%,即5235.6元;被告肖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20%,即1745.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各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没有提起上诉。

三、(1)本案中,A是公司发包人,B公司是总承包人,C、D公司是分包人。 (2)本案中,B公司作为总承包人不自行施工,而将工程全部转包他人,虽经发包人同意,但违反《建筑法》第28条的禁止性规定,其分别与C公司、D公司所签订的两个分包合同是无效的。

(3)对工程质量问题,B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承担责任,C公司、D公司也应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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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分别向发包人A公司承担责任。B公司、C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违反了《建筑法》29条的规定,因此,B公司与C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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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答案

····································································································· 1

第一章 建设法律法规概述········································································· 1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合同 ··············································································· 6 第三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2 第四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3 第五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3 第六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4 第七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6 第八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0 第九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3 第十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8 第十一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18 第十二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23 第十三章 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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