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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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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党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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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

1、 本制度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本村范围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本村村民筹集资金和要求村民出工的行为。

2、 “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只限于本村(组)范围内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村屯四旁绿化;修建村屯道路;修建村办公室;修建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不属于上述规定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不得向村民筹资筹劳。严禁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向村民收费的项目。

3、承担筹资的是本村(组)的村民(含居住在本村(组)区域内的所有人员,下同);承担筹劳的是本村(组)的劳动力(男性劳动力18至55周岁,女性劳动力18至50周岁)。

4、对本村(组)的村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向村民筹资每年每人不得超过15元;向村民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

5、需要向村民筹资筹劳的项目、筹资筹劳数额和收取时间等事项,由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共同研究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计划并按事项做出预算方案(预算方案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筹资筹劳渠道、筹资筹劳额度、分摊办法、减免措施和不履行义务的处理意见、资金节余和缺口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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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有记录,到会村民要签字盖章。

6、 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决定,村民委员会整理后上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7、向村民筹劳的,村民以出劳为主,不得强制以资代劳。 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以资代劳。代劳金的折算标准不得超过全乡镇上年农民劳均日纯收入。

8、向农民筹资筹劳的资金收取按批准的时间执行,不得在未批准前搞预收;向村民筹劳一般应该在农闲期间使用,代劳金应在使用劳务前交纳,由村民委员会收取,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代管,村民委员会负责按预算项目使用,支出实行报账核销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平调、侵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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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农村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堵塞财务管理工作中的漏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农村征地补偿费是指: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占后依法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征占,发生的各项补偿费全部交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代管,设立专户,单独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平调和挥霍浪费,确保专款专用。

四、征地补偿费中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属农村集体资产,要全额纳入公积公益金,按公积金的法定用途合理使用,主要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

五、征地补偿费中归失地农民所有的,是农民个人私有财产,要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代扣代缴各种费用,不得抵顶农户欠款,不得强迫农民参加商业保险。

六、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预算方案,须经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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