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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总结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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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重点总结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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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 是我国环保法律中综合性实体法 一、适用范围及监督管理 1、《环境保护法》适用范围

环境定义: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其他海域包括: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2、环保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环保的监管特点:

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保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各相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管相结合;

2、中央的监管和地方分级监管相结合。 我国环保的监管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手段来实现:

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教育手段、技术手段。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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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体现了我国对教育和技术手段在环境管理中作用的重视。 3、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原则要求包含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的污染和生态影响做出评价,并规定防治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即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两个环节; (4)、评价部门必须有评价资质。 4、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环境体系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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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环境监测和状况公布制度

环境监测是指环境监测机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影响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视和测定的活动。 我国的环境监测机构包括:

国家环境监测总站、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环境监测中心站、全军环境监测中心站以及省级以下环境监测站。

环境监测报告按内容和周期分为:环境监测快报、简报、月报、季报、年报、环境质量报告书记污染源检测报告。(未经十以上环保部门许可,不得提供、引用、发表)

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有关规定 1、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

特殊区域指:对于科学、文化、教育、历史、美学、旅游、经济和环境保护有着重要价值的区域。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

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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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2、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海洋的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3、农业和城市的环境保护

农业环境包括:农业用地、农业用水、大气和生物等。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

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三、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有关要求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要求,主要针对排污企业、有可能造成污染事故或其他公害的单位。

1、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和污染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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