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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抚养课件
篇一:婚姻法课件
三、婚姻纠纷中各类股权纠纷律师实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中规定及实践中的难点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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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材料。
2、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证明
由谁负责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应该予以明确: (1)如果持股配偶一方怠于将股权转让一事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表决,那么法院是否应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并当面征求股东意见?
(2)此种情况下,非股东配偶可否请求法院收集其它股东意见?
(3)如果因没有联系方式或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法院通知不到公司股东的,该怎么办?股权分割还能继续下去吗?
3、待分割股权价值的确定 实践中确定股权价值的方法: A.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 (1)评估范围的确定; (2)评估方法的选定; (3)对评估结果的质疑。
b.由法院确定价值:双方的举证责任及认定,法院的调查权
4、对分割方式不能达成一致认识,法院能否判决强行分割股权?
(1)资合性与人合性的平衡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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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双方调解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直接分割股权; (3)法院不能强行分割股权,而只能以折价补偿的方式,不能强行判决分割。
5、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另案审判
利:有利于快捷地解除当事人的婚姻身份关系,而不是久拖不决;另外股权分割另诉主审法官多为经济庭法官,其对公司股权分割较为专业,富有经验。
弊:如果将股权分割另案审判,可能导致非股东举证困难、财产分割久拖不决导致一方生活困难等问题,最严重的对方恶意转移公司资产、伪造债务风险高。另外,通过几场诉讼给当事人带来讼累。
6、股权分割另案审判带来两个新的问题:
第一,股权价值确定的基准时间问题:是以离婚时股权价值计算还是以另案起诉分割股权价值时点计算; 第二,股权价值的保全困难问题。
7、母公司对子公司控股或持股的股权分割问题: (1)夫妻一方对母公司持股的股权价值计算问题; (2)母公司对子公司持股的股权能否申请财产保全问题
四、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认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认定 1、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的认定原则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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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a《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b《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推定规则:
a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b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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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d《民通意见》第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e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十八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二)司法审判实践中争议焦点问题分析 1、夫妻因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形成的债务 2、因夫妻一方的侵权及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债务 3、夫妻在分居期间所形成的债务
4、夫妻一方因接受教育和培训(智力投资)而形成债务
5、离婚诉讼中,以一方名义所负且非举债方并不知情的债务性质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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