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按规定组织监理机构人员实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并做好记录;
(十二)其他应重点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项目总监在考核前二年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奖项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10分、8分、6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国家、省、市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8分;被国家、省、市其他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5分、4分、3分。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三)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通过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创新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省、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2分、1分、0.5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省、市级表彰的,分别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市级表彰或在国家、省、市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四)本市项目总监在外埠市场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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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的,市政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1分(不足10万元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15分。
(五)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所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市政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2分(不足10万元不计)。本项累计加分最高20分。
第二十条 项目总监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注册证书的,建议注册管理部门按规定撤销其注册证书,本市项目总监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外地入青项目总监,依法清出青岛市政工程施工市场。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每次减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
(一)出让或转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执业手册,或超越项目总监资格承担监理任务的;
(二)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的;
(三)在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综合考试中不及格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减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分:
(一)经查实现场项目总监与中标项目总监不符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二)经查实项目总监未到岗到位或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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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的;
(三)未执行监理业务或监理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 (四)因未履行职责,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被安全监督部门停工的;
(五)开工前施工图或涉及结构安全的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而允许施工的;
(六)对施工组织设计、各类质量专业技术方案或安全专项方案未进行审查的;
(七)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非法用工等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
(八)对现场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未签定劳动合同、无证上岗等问题检查不到位或不制止的;
(九)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
(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队伍的;
(十一)被市级以上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的; (十二)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次发生死亡2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安全事故的;
(十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0.5分:
(一)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擅离职守、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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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未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三)因工程项目造成施工现场范围内公共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未提出监理意见的,或监理意见与现场实际不符的;
(四)未履行监理职责,一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安全事故的;
(五)对不合格建材等把关不严,应用到工程上的; (六)对施工单位招用无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队伍,未严格审查把关的;
(七)未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检查方式监理的; (八)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专业、数量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需要的;
(九)现场监理人员未按中标标书全部到位,且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的;
(十)现场监理机构中返聘人员数量超过三分之一的; (十一)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合理,未配备符合相应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十二)总监代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十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减5分,一年内每次投标时扣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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