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并大略区分了资本结构和融资结构的区别。第三部分是中国家族企业资本结构的基本分析,指出了中国家族企业资本结构的主要特点是负债比例低,财务杠杆利用不足。分析了中国家族企业资本结构的特征、中国家族企业资本结构的特征和模式,以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并指出了主要的影响因素。第四部分则是中国家族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化对策,其中分为外部对策分析和内部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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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家族企业资本结构概述
2.1 关于家族企业
目前学术研究中对于家族企业的定义并未达成一致,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众说纷纭。对于家族企业的讨论通常都是从如何认定家族企业入手的,理论上关于家族企业的界定非常多。这些界定既有一些相同之处,也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为了研究的方便,使家族企业达成统一的内涵就成为必要。 2.1.1国际相关研究
国际上对于家族企业的定义是缺乏共识的,许多学者选择不同的角度对家族企业做出了定义,主要归纳如下:
1、所有权理论。从所有权的角度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家族企业是界定家族企业的基本出发点,因此相当多的学者都从所有权的角度界定家族企业。Chua,Chrisman&Sharma的研究表明,一些关于家族企业的定义仅仅于家族是否拥有所有权或管理控制权方面有所要求,其中盖尔西克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认为不论企业是以家庭命名,还是有好几位亲属在企业的高层领导机构里,都不能因此确定某一企业是家族企业,能确定家族企业的是家庭拥有所有权。由此必须说明,企业财产究竟在什么比例上归家族成员拥有才可以界定为家族企业。由于不同家族企业财产所有权的集中程度不同,再加上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公司法的差异,用一个明确的量化标准来界定家族企业,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一些学者只是定性地提出了一个量化的标准,如Hershon把个人或家族拥有控股权的企业就看做家族企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家族企业拥有控股权就可以推定某一企业为家族企业。
2、控制权理论。主张这种理论的学者认为应该以经营控制权为核心来定义家族企业。钱德勒指出:家族企业创始人及其合伙人一致拥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亲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了高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层人员的选拔方面的。Rosenblantt,Demik,Anderson&Johnson则指出,家族企业是指大部分所有权和控制权都集中于一个家族,家族内有两个以上的成员直接参与了企业的管理。Daily&Dollinger则指出,家族企业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姓担任企业经理或者占据企业核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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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并且他们与企业所有者关系密切。
3、家族成员的参与度理论。前两种家族企业的定义侧重通过识别家族企业的本质特征来进行界定,从而将家族企业和非家族企业区分开。在此基础上西方学者进一步提出了操作性定义,即以家庭参与程度和参与模式为变量来对家族企业进行界定。爱斯车钦,克莱恩和斯密诺斯指出,应从家族企业参与企业和影响企业的程度判断一个企业是家族企业还是非家族企业。雷诺斯在其研究中将家族企业归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单一所有者,即创业家族拥有企业全部的股权并掌握全部企业的管理权;第二种是家族控制50%以上的所有权,且50%以上的家族成员在企业担任管理职位;第三种是家族掌握绝对控股权(50%以上的控股权),但不足50%的家族成员在企业担任管理职位。这一类的定义强调了家族成员在企业决策中的关键决策权和财务控制权方面,指出家族成员应该掌控着关键职位。还有的学者把家族企业中家族成员代际关系的作用作为家族企业判断的一个标志。唐纳德指出,有两代以上同家族成员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且该家族代际传承能够使得公司政策与家族的利益和目标之间产生影响的企业才是家族企业。在中国,由于我国家族企业起步较晚,大多数家族企业还没有面临交接问题,因此,在研究中国的家族企业时可以把这一因素剔除在外。
4、社会关系理论。从社会关系网络角度定义家族企业。从这一角度定义家族企业的主要是一些社会学者。Hamilton认为,中国的家族企业随时间地点的变化,通过一系列的扩张或着收缩,将这种联系表现出来,企业的界限经常是模糊的,它们不能完全通过财产权、所有权、控制权来定义。相反,企业的界限是由通过社会性的关系使人们联系在一起的网络来定义的。可以说,家庭、家族关系网以及其延伸的泛家族关系网是家族企业的重要构件,没有这张网,家族企业是难以创办和有效运作的,也难以被人识别为家族企业的。
5、文化理论。从文化的角度定义家族企业与上述定义不同,紧密相关的一个重要维度是家文化规则。雷丁认为,家族企业“实际上是一种文化产物”。因此,这一维度是他界定家族企业的重点。在那些注重专业化规范管理的家族企业中,家文化氛围可能逐渐淡薄,公正公平的职业化管理和人本主义的文化氛围会逐渐形成,但家文化始终渗透其中,特别是在人力资源的整合中起着润滑剂的作用。家文化规则在家族企业中也有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从用人唯亲到亲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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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举,再到适当接纳、唯贤是举,再到人为本主义的组织文化为主导。缺少这一个维度,就不能完整地把握家族企业这种复杂的组织体。 2.1.2国内相关研究
国内对家族企业资本结构的研究尚属刚刚起步,所以目前国内对于家族企业的界定也还缺乏一个准确的定义,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潘必胜(1998)认为,“当一个家族或数个具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企业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的经营权,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在这个定义中,拥有所有权是其内在隐含的条件,而对经营权的掌握则是区分家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依据。根据家族关系渗入企业的程度及其关系类型,以全世界的家族企业发展为背景,可以把家族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所有权和经营权都为一个家族所掌握的;(2)掌握不完全的所有权却仍能掌握主要经营权的;(3)掌握部分所有权而基本上不掌握经营权的。这三种形式不仅有内容上的区别也有层次上的不同。
中国台湾学者叶银华(1999)根据以前学者的研究,提出以控股比例的临界点将个别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差异性与家族的控制程度纳入家族控股集团的认定,于是,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为家族企业:(1)家族持股比率大于控股比例的临界点;(2)家族成员至少具有二等亲以内家属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3)家族成员或具有三等亲以内之亲属担任公司席位超过公司全部董事席位的一半以上。这个定义从股权和经营控制权的角度把家族企业看成一个连续分布的状况,从家族全部拥有两权到临界控制权,都是家族企业。一旦突破了临界控制权,家族企业就演变成公众公司。
郭跃进(2002)将家族企业分为广义的家族企业和狭义的家族企业,“广义的家族企业指的是为某一个家族成员所拥有的企业,强调对家族的所有权;狭义的家族企业则是指仅为家族成员所有,并且为家族所控制的企业”,郭跃进还设定了对家族企业的测定方法。
李善民,王陈佳(2004)将近年来有关家族企业的定义进行了归类和梳理,对其中重要观点进行了几种评述,并综合各方面的见解提出了基于产权条件、家庭条件、管理岗位条件和控制权条件的家族企业定义。作者认为华人家族企业是指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家族成员在企业中担任关键管理岗位职务,且与企业的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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