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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6/1/19 12:24:53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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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

中国曾有“一篇《人民日报》社论比什么法律都顶用”的时代,也曾有使无数人死于非命的“公安六条”时期。但是,中国已经走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依法治国已成纲领。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宣告基本建成之时,独立审判、尊重程序正义尤为急迫。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程序正义问题备受热议的深层次原因。

程序正义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即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而且还应使当事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就是,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

法律不仅要能够使法庭有效、有序地主持庭审做出公正判决,同时也要强调司法程序公开公正,让人感受到客观和公正。通过公开,当事人(甚至全社会)可以看见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是否严格遵守程序法的规定,是否不偏不倚保持中立,是否平等地重视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质证、辩论,裁判的形成是否只受当事人努力的影响而非法外势力干预的结果等,这些内容实际上就是程序是否公正的标准,这种标准是客观的,能被当事人感受到的。获得胜诉和获得公正对待是当事人的双重愿望,一方面当事人都希望法官做出符合其利益的判决,另一方面也希望获得平等参与、平等影响裁判结果的机会。片面强调实体公正,轻视程序公正,往往忽视了当事人在追求实体公正过程中所作的努力。当前居高不下的上诉、申请再审而又维持原判的案例即为明证,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由原审“重实体轻程序”造成的,这样的上诉申诉显然不能仅归咎于当事人的多事,但能让我们看清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本书中作者曾用“尊严理论”来解释这一问题,即使在获得胜诉的情况下,人们也会因为程序的不公平而感到自己尊严的丧失或冒犯,他们作为独立的人格没有得到重视。同时,让当事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正义,即使败诉了,裁判者所做出的裁决结论也更加容易被他们理解,裁判也更加容易得到社会的理解。

康德曾将下面一段话视为“绝对的道德命令”,也就是社会正义的最低要求: 永远把人类——无论你亲自所为还是代表他人——当做目的,而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对待。

这一点,其实就是程序正义的灵魂所在。作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所最终要求的就是代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官员或者机构,在作出使一个人的权益直接受到有利或者不利影响的决定之前,必须给予这个人以参与决定制作的过程的机会,对那些利益处于对立状态的当事者,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并确保参与者拥有平等的参与机会和参与能力。于此同时,决定者在作出限制或者剥夺个人权益的决定时,还必须极其慎重,内心具有并向外部表达出充足的理由,以便能尽量说服受到不利对待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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