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十五个基本案例分析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16 1:03:17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xxxxxxx或QQ:xxxxxx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

公司获得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便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D公司。根据本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以下问题:

(1)付款人可否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

(3)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1)付款人可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

(3)D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本案的B、C行使追索权。

(十四)、2003年11月,宏声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新产品研发受阻。公司

财会部预测公司本年度将发生800万元亏损。刚刚上任的公司总经理责成总会计师王某千方百计实现当年盈利目标,并说:“实在不行,可以对会计报表做一些会计技术处理。”总会计师很清楚公司本年度亏损已成定局,要落实总经理的盈利目标,只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做手脚。总会计师感到:如果不按总经理的意见去办,自己以后在公司不好待下去;如果照总经理意见办,对自己也有风险。为此,总会计师思想负担很重,不知如何是好。

要求:根据《会计法》和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分析总会计师王某应如何处理,并简要说明理由。

总会计师王某应当拒绝总经理的要求。因为总经理的要求不仅违反了《会计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也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中的会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要求。

(十五)乙公司2007年3月发生如下业务:

1.3月3日,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向银行申请“现金银行汇票”用于结算货款。

2.3月7日,与C公司签订一份彩电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由C公司在10日内向乙公司提供彩电100台,共计贷款25万元。双方约定以银行汇票进行支付。3月15日,C公司将100台彩电交付乙公司,乙遂向其开户银行A申请签发银行汇票。3月20日,A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C公司,票面金额25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银行汇票。但由于疏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乙公司将该汇票和解讫通知交付C公司。此后,C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9月4日,D公司持该汇票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 3,3月22日,将工会经费存入其在某商业银行的专用账户,9月30日因为企业职工运动会从该账户中提取现金8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现行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签发的银行汇票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A银行签发的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

(3)A银行关于提示付款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对于D公司提示的银行汇票,代理银行应如何处理?

(4)乙公司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1.)不正确。(0.5分)

根据票据法规定,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0.5分);乙公司和B公司均为单位,所以不得使用现金银行汇票(0、5分)。

(2)该汇票为无效票据(0.5分)。

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出票时,必须记载出票日期,该记载事项为绝对记载事项,未记载时,汇票无效。(1分)

(3)汇票上关于提示付款期限的约定无效。(0.5分)

根据票据法,银行汇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自出票日起,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当事人约定的提示付款期限超过1个月的,该约定无效。本案中,汇票上记载的提示付款期限为6个月,超过了法定的1个月,因此,该约定无效(1分)。代理付款行对于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银行汇票不予受理(1分)。 (4)正确。(0.5分)

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1分)。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十五个基本案例分析.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diyifanwen.net/c2mk2k0igx42xzhu2kzn0175lm26kup00a0p_2.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热门推荐
Copyright © 2012-2023 第一范文网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xxxxxx 邮箱:xxxxxx@qq.com
渝ICP备2023013149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