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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和通航河上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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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

以其他状况改变专用航标和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撤除航标的审批

—--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操作标准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治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78号,1987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依照2020年12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治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需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需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1995年12月3日发布,1995年12月3日实施)第六条“航标由航标治理机关统一设置;可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能够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治理机关同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治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需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需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六条“航标由航标治理机关统一设置;可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航标除外。专业单位能够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治理机关同意。”第七条“航标治理机关和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治理条例》第三条“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条例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全区航道治理工作,其下设的航道治理机构具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交法规发〔2021〕49号)文,梧州航道治理局管辖的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由梧州航道治理局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治理条例实施细那么》(1991年8月29日交通部发布 依照2020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9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治理条例实施细那么〉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七条规定,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助航标志许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置的标志符合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和《内河助航标志的要紧外形尺寸》的有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三)不能侵占航道、恶化通航条件,不能危及航道设施及其他建筑物的效能、稳固和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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