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明第一节 证明对象 第二节 证明责任 第三节 证明标准 第四节 证明过程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 法院在诉讼中是以三段论的方法作出裁判的:
? 法律 事实 裁判
? 大前提 小前提 结论
诉讼中的证明过程包括:
? 1、证明对象的确定; ? 2、证明责任的分配; ? 3、证据的提供; ? 4、证据调查; ? 5、确立证明标准;
? 6、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一节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概说
(一)证明对象: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二)确定证明对象的因素
1、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2、该事实对该案有实体法或程序法意义; 3、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争议; 4、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三)确定证明对象的作用
1、可以明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集证据的范围,促使其集中精力围绕证明对象进行证据准备;
2、可以确定当事人举证、申请法院调查证据以及进行质证的范围; 3、可以指引裁判者正确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核实证据。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一)实体法事实
? 实体法事实的类型:
? 1、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 2、变更、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
? 3、妨碍权利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 4、排除权利的事实。
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 1、主要事实(法律要件事实):
? 是指由民事实体法规范规定的作为形成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要素
事实。
? 2、间接事实:
? 是指用来推断主要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
? 3、辅助事实:
? 是指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关的事实。
(二)程序法事实
? 程序法事实的类型:
一种是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需证明的事实; 一种是不需要当事人主张,法院应予主动查明的事实。
? 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1、主要事实; 2、间接事实; 3、辅助事实。
(三)外国法、地方性法规及习惯
(四)证据事实(证据材料事实?) 三、无需证明的事实
? 《民诉证据规定》第9条:
? “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无需证明的事实
? 《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第一款:
?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
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
1、诉讼上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 自认事实免予证明的理由:
? 对于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当事人一般会加以反驳或否认。未否认而加以承认
说明该事实为真;
? 对于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当事人作出承认,说明对该事实无异议。
2、诉讼上自认的构成要件
1)对象要件:案件主要事实;
(2)时间要件:在诉讼过程中(起诉到辩论终结); (3)内容要件:与对方当事人的陈述一致; (4)性质要件:对自认人不利。 3、诉讼上自认的分类
? (1)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 ? (2)明示自认与默示自认 《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第二款:“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
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 (3)当事人自认与诉讼代理人自认
《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第二款: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4、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 《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第一款:“ 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
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 法院一般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但法院怀疑当事人为规避法律或达到
其他非法目的而恶意串通时除外。
5、自认的撤回
? 自认一旦作出不得随意撤回。
? 《民诉证据规定》第8条第四款:“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
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