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消 防
11.1 设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部第30号令《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颁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1997年版)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包括2000年局部修订条文)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T20649-1998)
11.2 现有消防设施
拟建装置位于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镇瓮福磷肥厂西面。该公司消防队现有16人,有3.5吨轻型消防水罐车3辆,一辆炮车。原厂区消防水网压力0.5MPa,用水量150m3/h,水由工艺水及消防水管网并联后提供。福泉市消防队距建设地8km。消防队现有3.5吨轻型消防水罐车1辆,5吨中型消防水罐车1辆。
11.3装置性质及火灾危险类别
11.3.1 概述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的主要介质是甲醇、一氧化碳、氢气、硫化氢、液(气)氨等易燃易爆物品。各工段中化水、空压站、综合泵房、综合楼、化学品库、综合仓库、循环水站、污水处理站、热电站、除盐水站、各类配电室等生产危险性
发现运用+ 1
相对较小,生产类别为丁、戊类,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锅炉房、煤储运生产类别为丙类,耐火等级为二级;煤制粉、空分厂房、冷冻厂房、液氨罐区等生产类别为乙类,耐火等级为二级;净化装置、压缩工段、氨合成、甲醇合成、甲醇精馏、二甲醚装置等厂房生产危险性较大,其原料、中间产品及成品、副产品多为易燃、可燃物,生产类别为甲类,建构筑物耐火等级为二级,2区防爆;二甲醚罐区、二甲醚装车罐区、甲醇中间罐区均为易燃、易爆物,生产类别为甲类,2区防爆。以下分别叙述各工段的火灾危险性及主要危险物料特性。
11.3.2 主要工段的火灾危险性
(1)气化装置及净化装置:气化装置、火炬/高压氮气压缩机、变换、脱硫脱碳、液氮洗、硫回收等生产过程中主要危险物料为H2、CO和H2S,可能发生C类火灾,为严重危险级建、构筑物。
(2)氨合成:生产过程中主要危险物料为液氨、气氨和氢气,可能发生B、C类火灾,为严重危险级建、构筑物。
(3)甲醇合成:生产过程中主要危险物料为甲醇、一氧化碳和氢气,可能发生B、C类火灾,为严重危险级建、构筑物。
(4)二甲醚装置:生产过程中主要危险物料为甲醇、二甲醚,可能发生B、C类火灾,为严重危险级建、构筑物。
(5)甲醇精馏:生产过程中主要危险物料为甲醇,可能发生B类火灾,为严重危险级建、构筑物。
(6)办公楼、循环水站、原水净化、污水处理等公用设施基本无易燃的危险物料,可能发生A类火灾,为轻危险级建筑物。
(7)综合楼(包括中央控制室)、变电所:变压器室及配电室可燃危险物质有配电盘、油浸变压器、电线、电缆等,可能发生A、B类和电气火灾,为中危险级。
11.3.3 主要危险物料特性及灭火方法 (1)硫化氢
发现运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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