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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国家、省、市规定建立的其它津贴。
④生活、物价补贴每人每月暂按105元计入。
3、停薪留职人员、单位内退人员应缴的基本养老金,比照同等在职人员执行。
4、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拨付与结算,实行市社保处与单位全额计算,全额上缴,全额结算的方式,按月收缴,按月拨付。
5、市社保处按保险基金应征总额的4%提取管理费,用于保险事业运营、管理、服务的各项开支。
6、各参保单位应在每月五日前准确填报《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表》、《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增减情况登记表》,到市社保处审核,并及时办理结算手续,由市社保处委托银行划拨或拨付。
7、各单位要及时填送报表,逾期不报的,由市社保处按上月应缴(或核定)的基金数,委托银行先行划拨,待后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统筹单位因银行存款不足,或其它原因造成保险基金不能按时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基金数额1-5‰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的,个人帐户不记录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对瞒报、虚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的,弄虚作假少缴基金或多领、冒领养老金的,视其情节,处以单位基本养老基金10-30%的罚款。滞纳金和罚款并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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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养老保险基金》台帐、《职工社会保险基金手册》是记载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保险基金的凭证,为确保帐表和《保险手册》相符,次年第一季度为单位与市社保处核对时间。具体核对事宜,另行安排。
9、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在参加保险前应填写《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洛阳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于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前报市社保处。
10、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具体程序是:
①在本统筹范围内调动的工作人员,由调出单位填写转移单,经市社保处审核签章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②从本统筹范围外调入人员,由调入单位持原保险部门的《养老保险基金关系转移单》、《保险手册》及相关手续,到市社保处办理续保手续,经签章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调动手续,调入单位方能接收;若原来未参加社会保险或养老基金未交齐的,必须补足养老金后才能办理续保和调入手续。
③从本统筹范围调出人员,由原单位填写《养老保险基金关系转移单》,报市社保处审核无误后,由社保处将其保险关系转至调入单位的养老保险机构。
11、职工离、退休(职)时,携带《离退休审批表》、《保险手册》,在办理单位养老保险金结算前一个月,到市社保处审核登记,予以计发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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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具体离退休条件,按照国发(1982)62号、(1978)104号,予劳险(1991)18号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文件执行。
对不符合离退休(职)条件或手续不全的,保险机构能够拒绝核发养老保险金。
12、补充养老保险与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①补充养老保险,由单位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在自有资金中列支,具体数额,原则上以职工本人计征基数的10%左右为宜。补充养老保险金免征各种税、费。
②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自愿参加,提倡单位补充与个人储蓄相结合的方式。
③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列专户储存,其本息在工作人员离退休时,根据本人要求,可一次或分期付给个人,并可依法继承。
1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刚开始起步,会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配套的制度和规定尚不完善,需要各单位领导和同志们的大力宣传、支持与协助,以推动这项改革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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