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佘祥林一审判决时,荆州检察院的起诉中认定蛇皮袋的来源为,1994年1月17日,被告人佘祥林从马店镇乘坐三轮出租车回雁门口镇何场村下车,见车上有一蛇皮袋,袋内装有几件衣物,便将袋子提下车放到白湾一瓜棚内回家。
在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1995年5月8日,荆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原荆州地区检察院补充侦查。
1995年5月15日,原荆州地区检察院将此案退回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其中专门提出,要求其查清被告人佘祥林所捡蛇皮袋及衣物的来源。 其后,京山县检察院要求京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对于蛇皮袋失主的查找,京山县公安局在补充侦查材料中表示,“1994年4月20日到4月22日,我们专门安排专人调查雁门口跑熊店的三轮客运车共计45辆,逐一走访,无人发现坐车旅客在1993年腊月初丢失过衣服鞋子和蛇皮袋,同一时间,又安排专人对雁门口和何场九组公路沿线涉及的三个村庄调查走访,也没有人反映在此期间丢失过装衣鞋的蛇皮袋。”
而佘祥林在1998年的申诉材料中写到,当时他实在无法供出蛇皮袋来源及杀人情况,就说“我确实没有杀人,确实说不清楚,你们干脆把我打死算了。”佘祥林所述审讯人员的答复是“打死你了还不是个畏罪自杀,再说成你想抢我们的枪拒捕,将你就地正法。”
佘祥林说在此情况下他才作了“违心供述”,并编造了在车上捡到蛇皮袋的情况。 “其实从马店回雁门口坐班车(回何场村)都要转两次,哪里有什么三轮出租车,那个地的车我都认识,司机也都认识我,为什么我都敢承认人是我杀的,而捡到蛇皮袋的三轮车和司机到现在都没有?”1998年,佘祥林在监狱服刑所写的申诉材料写到。 凶器的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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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解释,他曾供述用木棒杀人,但因为警方非要他交待木棒来源和去向,无法交待便改称用石头行凶,他联想到池塘边应该到处都是石头。但此后,佘祥林指认现场时,发现现场并无石头。
在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凶器的去向也成为重要的疑问之一。在退回补充侦查时,原荆州地区检察院也专门要求京山县检察院补充杀人现场和杀人凶器的有关材料。
事实上,在佘祥林被刑拘之前接受审查的11天中,即供述了三种作案工具,一种是用棍棒将张打死,一种是用绳子将张勒死,最后一种是用石头将张砸死。 最后,京山县公安局采信用石头砸死的说法。
佘祥林解释,他曾供述用木棒杀人,但因为警方非要他交待木棒来源和去向,无法交待便改称用石头行凶,他联想到池塘边应该到处都是石头。 但此后,佘祥林指认现场时,发现现场并无石头。 此后,这块被用来行凶的石头,一直未能找到。
在补充侦查的材料中,京山县公安局的解释是,被告人佘祥林多次交待使用的是石头,根据法医鉴定死者张在玉头部有六处创缘不规则的伤口,佘祥林用石头作案符合案件客观实际,故认为凶器为石头。
对于始终未能找到用于行凶的石头,京山县公安局提出,“作案在深夜,遍山都是石头,就地取材,佘祥林现在也不能确认,交待的作案时间和发案时间已有三月之久,所以无法寻找凶器。”
经过约1年的补充侦查,1996年2月7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送原荆沙市检察院起诉,同年5月8日,原荆沙市中院以“退查后均无解决实际问题,疑点无法排除”为由,将此案再次退查。
案卷显示,1996年10月,京山县公安局组成以副局长韩友华挂帅的11人调查小组,在10月7日将佘祥林带到“温泉山庄”进行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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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杀人,精神和肉体上都受不了当时的压力,就承认了杀人。”这是佘祥林当时审讯笔录中的一句话,由时任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韩友华、民警吴运江讯问,民警吴志明记录。
1996年10月14日由京山县公安局作出的“补充侦查报告”对为期一周的审讯定为“没有结果”。 协调会
这次高规格的协调会本应成为佘祥林洗清冤屈的一个契机,但结果却是一个折中的处理办法。
1996年12月29日,由于行政区划调整,案发地京山县划归荆门,原湖北荆沙市人民检察院将卷宗邮寄到京山县政法委,约半年之后,京山县政法委报请荆门市政法委协调。据一位知情法官介绍,这个案件因为证据不足,办不下去,也销不了案,最后才由政法委协调。
1997年10月8日下午,关于佘祥林案的协调会在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五楼会议室召开。组织者为荆门市政法委,荆门市中院、荆门市检察院以及京山县政法委、京山县法院和京山县检察院的负责人均到席参加。
这次高规格的协调会本应成为佘祥林洗清冤屈的一个契机,但结果却是一个折中的处理办法。
4月5日,荆门市中院出具的《关于发现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判决错误以及依法纠错的有关情况》一文指出,此次协调会决定对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降格处理,由京山县检察院向京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
会后约半年,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诉至京山县法院,指控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
在诉讼材料中,佘祥林写到,1998年6月9日审判长朱源英和代理审判员段洪兵提审他时,发现两位法官并没有按照佘所说的话去记录,便拒绝签字,“这时朱源英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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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就说:“你签不签字都一样,这都是和‘上面’商量好了的。‘我不清楚他们所说的’上面‘是指什么?为了尊重法官,尊重他们所说的’上面‘,所以签了字。” 1998年6月15日,佘祥林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佘不服向荆门市中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书中,佘强调自己并无作案时间。他提到,在京山县警方对他进行提审时,他反复交代在他妻子出走的当晚,他从凌晨两点半到六点钟一直在外面寻找妻子,其间曾经搭乘过两次路过汽车,而通过警方的调查,佘祥林搭车的司机证实了佘的说法。 但此后的判决中,没有提到当晚见过佘的两名司机的证词。
1998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法院驳回佘祥林上诉,维持原判。此时,佘本人已被剥夺自由4年5个月;从这一天开始,到佘祥林前妻张在玉2005年3月28日回到京山县家乡,其间相隔6年6个月零6天。
训练二:强制措施实训
案例:
文件记载,当时京山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佘祥林突审,时任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韩友华任专案组组长,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定成为副组长,成员包括任朝斌、何泽亮、毕超、曾忠、唐开斯、吴中华、李义忠、潘余均等人。
11天后,由京山县公安局法医出具的鉴定书显示,死者系佘祥林妻子张在玉,1993年1月20日晚上从家出走,系被钝器击伤后沉入水中溺水窒息而亡,并从腹内提取有硅藻之类。
4月22日,佘祥林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逮捕。
训练三:询问证人实训 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对象的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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