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豫国税发[2010]119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5.21 【实施日期】2010.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0〕119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为了进一步提升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 30号)规定,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在执行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范围。可结合本地实 1 / 7
际,分重点、分行业、分步骤地对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评估核查,按照本办
法规定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所得税管理。
二、各地应通过加强和规范核定征收管理来督促纳税人建账健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帐征收。
三、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盈利水平的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典型调查。细化确定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企业的应税所得率适用幅度。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报告省局(所得税处)。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 3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管辖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 / 7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的;
(二)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以下类型纳税人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3 / 7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以下简称定率)征收和核定应
纳所得税额(以下简称定额)两种。
(一)定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二)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核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鉴定表》)中的内容进行确定: (一)账簿设置情况 (二)收入核算情况 (三)成本费用核算情况 (四)纳税申报情况 (五)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七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定率征收: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企业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实行定额征收。 4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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