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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驾入刑”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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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驾入刑”的再思考

作者:金丽作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

者简介:金丽(1986-),女,安徽合肥人,安徽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要】2011年5月1日,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之一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这意味着醉酒驾驶被正式纳入刑法的管控范围内。对此立法,不少专家学者给予了高度评价,而任何事物的产生都具有两面性,我们应理性地看待“醉驾入刑”。本文将从“醉驾入刑”立法的背景与现状着手,以其存在的现实问题为落脚点,提出自己的几点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醉驾入刑;法律规制;证据收集 一、立法背景与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质量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机动车作为出行的代步工具。机动车的普遍使用,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灾难,尤其是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日益频发。据统计,仅2009年前八个月,我国因驾驶人员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就有3920起,死亡人数达1708人,[1]如此惨痛的数据让人触目惊心。2008年至2009年间成都孙伟铭醉驾致4死一伤和杭州的“70”码事件使得醉酒驾驶在社会中造成强烈反响,民众对于醉驾入刑的呼声日益强烈。2010年河北大学李刚门事件再次将“醉驾入刑”推到了风口浪尖,2010年8月“醉驾入刑”被写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并最终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醉酒驾驶正式被定为犯罪。

我国现行《刑法》第133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醉驾入刑”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缺乏对恶意劝酒者的法律规制

《刑法》第133条只规定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16周岁以上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对于那些明知行为人会酒后(醉酒)驾车却仍劝其饮酒的恶意劝酒者没有相关的制裁规定,这使得恶意劝酒者更加肆无忌惮,只追求自身的一时兴起而罔顾驾驶人和普通民众的生命安全。“酒驾入刑”只关注了行为人危险驾驶本身却忽视了致使行为人危险驾驶背后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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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面临挑战

目前认定醉酒驾驶的基本标准是醉驾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对醉驾者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测方式主要有两种:呼气器检测和抽血化验检测,这两种检测方式又尤以呼吸器检测的方式最为普遍。由此就会衍生出一些问题,譬如证据样本难以保存和重复检查、不当操作产生的人为误差等,一旦证据存在瑕疵很容易产生争议。此外,因为证据的特殊性,在办理醉驾案件时迅速取证才是关键,但因为呼吸器检测取证存在的漏洞和抽血化验检测存在的现实困难,使得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面临很大困难,直接影响了对醉酒驾驶的定罪量刑。 (三)对行为人的负面影响大于教育意义

“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是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危险驾驶行为,减少交通事故,通过对危险驾驶者的惩罚处理行为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然而现实却是“醉驾入刑”不仅给行为人留下了前科,贴上了罪犯的标签,更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党员面临着开除党籍的处分,在职的公务员面临开除的处分,普通人被剥夺入选公务员的资格,上班族有丢掉工作风险。这背离了立法的初衷,也给行为人的一生带来了无法弥补的负面影响。

三、对“醉驾入刑”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对恶意劝酒者的法律规制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恶意劝酒造成的事故多以侵权行为对恶意劝酒者追究民事责任,然而刑法在确定醉酒驾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却未对恶意劝酒者制定有任何的法律制裁,笔者认为是极为不合理的。日本《道路交通法》第117条规定,明知对方饮酒后可能驾车而劝对方饮酒或者向对方提供酒类,如果对方真的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对劝酒者或者提供酒类的人处3年以下有期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如果对方仅在饮酒状态下驾车,那么刑法对劝酒者或者酒类提供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30万日元以下罚金。[2]日本的《道路交通法》或许对于劝酒者的刑事处罚过重,但仍有借鉴之处,对恶意劝酒者建立适当的法律规制。

(二)完善取证手段

刑事案件的审理通常采取“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醉驾中的证据却很难准确收集和保存。笔者建议一方面要严格培训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在测量时尽量做到准确测量、认真记录;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尽可能的配备相关的医护人员,对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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