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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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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汽车库的开口部位(楼梯间开口除外)与组合建造的上部建筑的外墙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31、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采光、通风等开口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附图31.1)。

附图31.1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开口设臵

当上述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或开口背向建筑物时距离可小于6米。(附图31.2)

附图31.2 开口背向建筑物

当地下汽车库、非机动车库的坡道出入口不作为排烟口用时,坡道出入口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

下沉广场、庭院等开口部位当下方仅作为景观、绿化、人员通行使用时,与上部建筑物的距离可不限。

32、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臵。住宅小区地面配套设臵的沿小区道路的单排的停车位,可不按地面停车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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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32)

附图32

有围护结构的地面机械车库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 33、供教学、科研的高层建筑中的实验室日常使用的少量甲、乙类气体的储藏间,可贴邻建筑设臵,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甲、乙类气体的总储存量不应大于0.5m3;

(2)存放可燃气体储罐的储藏间,应设臵在建筑的首层靠外墙部位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分隔;开门应直通室外。

34、建筑、构筑物和设备设施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

35、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m;当其连接物为封闭时,应设臵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连廊、天桥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6m。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6.4条规定符合安全出口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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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桥、连廊,通过该连廊、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本建筑楼层疏散总宽度的30%。

36、同一座回字形、U型、L型公共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U”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附图36.1)。

附图36.1 不同防火分区U型、L型公共建筑防火间距

当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回字形公共建筑相对的两翼属于同一防火分区时,相对的两翼最近的门窗洞口间距应不小于按照内天井的空间高度确定的防火间距要求。(附图36.2)

附图36.2 同一防火分区回字形公共建筑防火间距

37、住宅建筑的天井应设臵成U型,应按图例设臵,图例中的A和B宜对应设臵,当B>6m时B可取6m;如需设臵连廊时应为敞开连廊,该敞开连廊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时,与疏散无关的门、窗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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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开向敞廊,开向天井的门窗洞口距离敞廊不得小于1.0m。开向敞廊的户门数量可超过3樘。(附图37)

附图37 住宅建筑U型天井

三、建筑构造和防火分区 (一)建筑构造

38、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本《技术指南》中明确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关于防火墙的描述,均可按规范要求开设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

39、工业建筑中,当采用钢框架、钢梁支撑(承)防火墙时,钢框架、钢梁应采用不燃烧体包覆,其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

4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中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相接的部位。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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