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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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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职工在医疗期内治愈或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

仍不能工作的,由职工向所在单位(代管档案人员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精神病职工应由其监护人申请),在我委公布的受理时间内(市区劳动能力鉴定每季度开展一次,即每年3、6、9、12月的1-25日为受理时间。精神病科别鉴定每半年进行一次),携带身份证、各种与病伤情相关的门诊病历、盖有医务科章的出院小结、病理报告、CT报告、X光片、理化报告(原件和复印件)等资料向我委申请鉴定。工伤职工还应提供工伤认定书。

二、我委对《鉴定表》及随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予

以受理并按苏价费(1996)156号文件规定收取劳动鉴定费。目前标准为280元/人、次。

三、我委一般在受理的当月月底或次月初电话通知职工按指定时间

到达指定地点,届时职工应按照时间、地点和本须知第一条携带相关资料和医保卡、少量现金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体检活动。

四、职工凭身份证进入体检现场并服从医疗专家以及工作人员的管

理和安排,不得扰乱现场体检秩序。

五、在劳动能力鉴定体检过程中,医疗体检专家根据鉴定需要,对

职工病伤情予以补充检查的(如CT、X光、各种化验等),应予积极配合,其检查费职工本人自付,其中病退职工可使用医保卡支付费用。工伤职工应使用现金支付检查费用,同时保管好《检查申请单》和《交费

票据》,以便回单位报销。当日有检查结果的,应及时交给医疗体检专家,隔日有检查结果的,应及时将结果送达我委。

六、在劳动能力鉴定体检中,因职工病伤情涉及到多种科别的,应

及时向现场工作人员提出,由工作人员安排检查。

七、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体检结束后,根据专家提示可以离开体检现

场。医疗体检专家为下一步劳动鉴定评审需要,会留下其中部分病历材料,届时,我委召开完评审会后,及时随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退还职工所在单位,到时职工注意资料核对查收。

八、对危重或瘫痪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体检的职工,经我委与医疗

体检专家协商,可提供上门体检服务,专家出诊费由职工自理。

九、我委一般在受理申请的次月召开医疗评审专家会议后下达劳动

能力鉴定结论和退还病伤情资料,职工和所在单位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至我委(地址:镇江市运河路79号劳动大厦801室,电话:85340336)领取《复查表》,经我委签署意见后,自行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地址:南京市山西路68号颐和商厦434室,电话025-83271722)申请重新鉴定。

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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