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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好县级种子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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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8期种业管理13抓好县级种子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邹德荣

(贵州省六枝特区农业局种子管理站,553400)

随着《种子法》《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的实施,国有种子企业脱钩改制已全面完成。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种子法》和《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加强种子管理工作,防止和杜绝假冒伪劣种子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是种子管理部门工作的重点。近几年来,种子事故不断发生,有主要农作物种子(水稻、玉米),同时也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西瓜、蔬菜)。有些种子案件是因为假冒伪劣种子造成的损失,有些是因为气候的低温多雨、少日照和栽培措施、田间管理不到位造成,但是不管什么原因造成,农民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失。农民都把这些损失全部归结为是因为种子的质量造成的。因此,为了正确区分种子事故原因,帮助种子选育者、经营者、使用者分清各自的责任,判定种子的真假、伪劣,正确解决三者的纠纷,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种子管理者就必须要具有较强的法规知识,同时还要具备能够识别有关种子专业法律、

农作物种子的品种特征特性、质量检验、田间现场检验的专业知识。根据多年来的工作经验,结合当前种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如何抓好县级种子管理工作谈几点思考。

具有不可替代性。

种子损失的严重性。种子与其他商品相比,它所造成的损失是成百上千倍的。一粒种子的真假伪劣所造成的损失不只是其本身,还涉及到由此所带来的人工劳动、化肥、农药和一季收成等损失,因此,它具有严重的损失性。

1.2 必须充分认识种子管理的专业性 必须掌握种子的专业法律知识。《种子法》是种子管理的基本法律,它系统地规定了种子管理的基本制度,它的效力高于所有关于种子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关种子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与《种子法》的规定相抵触。《种子法》是一部专业性法律,也是一部基本法,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还要遵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程序法以及《刑法》《广告法》、等法律中的一些规定。

行政法规在种子管理制度中的重要性。为贯彻落实《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种子法》规定的一些原则性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已经被《种子法》确定为我国种子管理的重要制度。

《贵州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是种子管理制度的重要部分。它是根据《种子法》制定的,是对《种子法》的补充和完善。在实际工作中比较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它是种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部门规章对于有效贯彻落实《种子法》具有特殊意义。农业部及时制定和颁布实施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各种原则规定是对《种子法》贯彻落实的保证,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种子管理制度。对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

1 提高认识

1.1 必须充分认识种子的特殊性 种子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同的作物或同一作物不同品种在同一气候类型、同一季节,播种时限和栽培方式及要求是不同的。而同一品种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气候类型、不同季节,播种时限和栽培方式及要求也是不同的。因此,种子

强对自己产品的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广告牌、标志物、现场观摩、试验示范等,使种业品牌家喻户晓。二是严格把好制种质量关,保证种子的质量;采取精品策略,以质取胜,对品质优异、子粒优良、适应性广的玉米新品种,如丹玉种业公司的丹玉86号、丹玉402号等作为重点推广品种,量身定做绿色包衣剂,采用小包

装、精包装,实行精量播种,树立品牌。三是要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包括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等;采取返利营销策略和多劳多得原则,实行销种返利,对超额完成任务的经销商给予物质奖励和多返利政策,以此来占领市场,建立良好口碑,赢得客户。

(收稿日期:201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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