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2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1、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23、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24、安装、拆除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25、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进行全面检修保养。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2Z20110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中,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2Z2011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建设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2、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3、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6、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7、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夹;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8、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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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质量。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快、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1、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12、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3、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14、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来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5、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6、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7、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8、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19、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2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批准后实施。
21、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Z201120 产品质量法
1、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新产品。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于本法。
2、在施工活动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这里的产品: (1)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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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130 标准化法
1、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2、监督检查可以采用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3、《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的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4、属于国家建设强制性标准的(P104) 2Z201140 环境保护法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是,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4、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6、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7、在城市市区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2Z201150 节约能源法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有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5、从事建筑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2Z201160 消防法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2、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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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3、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4、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118页)
1.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5.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期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6、劳动争议的处理(119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7、调解协议的履行:(120页)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裣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8、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220页)
1. 从仲裁主体上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
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它不是一般的民间组织,也区别于司法结构、群众自治性组织和行政机构。
2. 从解决对角看,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劳动争议,这是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方式的重
大区别。
3. 从仲裁衽的原则看,劳动争议仲裁衽的是法宝管辖,而《仲裁法》规定的是约定管辖。 4. 从与诉讼的关系看,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仲裁法》
规定的仲裁,则采用或裁或审的体制。 9、执行(122页)
当逼供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10、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其一是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二是争议案件是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 11、确认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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