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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7/8 5:00:54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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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3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一)违法行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法律规定:《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改

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将使用情况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30日内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再次违法,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将剧毒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记录保存2年以上的

法律规定:《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产量、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记录保存2年以上的;” 实施标准:有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初次违法,登记记录保存1年6个月以上,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初次违法,登记记录保存1年以上1年6个月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初次违法,登记记录保存1年以下,处5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

(4)再次违法,或者没有登记记录的,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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