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
124.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5.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6.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为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安全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7.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8.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29.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0.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1.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完成改制后,为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合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132.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
133.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 ×)
134.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 135.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
136.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
137.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 )
138.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
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 )
139.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现场检查发现应当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告知相关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 (√)
140.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煤矿企业自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生产。(√)
14l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停产整顿期间,煤矿要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142.停产整顿的矿井验收合格经批准的,由验收组织部门通知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 (√)
143.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对煤矿无证或者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144.煤矿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负责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予以关闭。 (√)
145.煤矿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负责
煤矿有关证照颁发的部门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146.根据《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关闭的煤矿,要拆除矿
井生产设备和通信设施;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
147.对决定关闭的煤矿,煤矿企业要妥善遣散从业人员,按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发还职工工资,发放遣散费用。 (√)
148.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进行拍卖的,应当按照新建矿井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49.举报煤矿非法生产的,即煤矿已被责令关闭、停产整顿、停止作业,而擅自进行生产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150.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 )
151.举报隐瞒煤矿伤亡事故的,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 √)
152.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 √) 153.煤矿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
154.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
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 15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156.煤矿带班下井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 离到安全地点。(√)
157.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口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口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
158.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159.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160.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半年。 (×)
161.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处1万元的罚款。 (×) 162,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