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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5.1 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 5.2 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5.3 控制桩的校核成果、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应浙建监B5的要求填写。
6.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工程的检测项目及其要求,核查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核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6.1 检测机构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检测范围;
6.2 法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检测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 6.3 检测机构与检测内容相关的管理制度; 6.4 负责本工程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 6.5 本工程的检测项目、检测计划和要求。 五、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内容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1 型号、规格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 1.2 计量设备的定期检定证明; 1.3 定期维修保养记录;
1.4 整机或关键部件检验检测合格的有效期。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报审表应按浙建监B6-1的要求填写。
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监理人员不得签署合格意见,同时应签发监理通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撤出现场,已用于工程的应予以处理,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工程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报审表应按浙建监B6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单应按浙建监A5的要求填写。
3.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旁站记录应按浙建监A6的要求填写。
4.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4.1 按图纸、规范和标准施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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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4.3 材料、设备、构配件使用情况; 4.4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4.5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4.6 施工环境;
监理人员发现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的,应及时作出处置。
5. 项目监理机构的见证人员应按照计划实施见证取样。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见证取样台帐,督促施工单位报送检测结果和相应的资料,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见证取样异常情况记录可按照浙建监A7的要求填写 。
6.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7.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内业和外业相结合的复核方式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进行查验,符合要求后签认。
8.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分部工程进行资料审查并参加现场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施工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符合要求的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未经施工单位检查的分包工程,不予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验收台账,及时准确反映验收情况。
检验批、分项报验表应按浙建监B7的要求填写;分部工程报验表应按浙建监B8的要求填写。
9.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问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记录,并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监理通知单应按浙建监A5的要求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应按浙建监B9的要求填写。
10.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缺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11.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提交有关质量事故的书面报告,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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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竣工验收阶段质量控制的内容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现场功能性试验进行监督,审查试验报告的符合性。 2.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进行复查;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3.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人审核签字后报建设单位。
4. 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的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签署意见。
5.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并签署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
第七章 工程造价控制
一、一般规定
1. 项目监理机构应客观、细致地做好造价控制工作,发挥造价控制对进度、质量以及安全的积极作用。
2. 建设单位将竣工结算审核相关服务与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竣工结算审核相关服务的工作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二、工程造价控制的原则和依据 1. 工程造价控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1.1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约定的合同价、单价和工程款支付方式; 1.2 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部位与内容,项目监理机构不得进行工程计量;
1.3 工程量计算应符合有关计算规则;
1.4 合理、公正处理由于设计变更、合同变更和违约索赔引起的费用变化; 1.5 工程量及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要求; 1.6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出现争议时,应采取协商的方法确定,在协商无果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2. 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2.1 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及设计变更、洽商;
2.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协议,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投标书及其附件; 2.3 合同约定采用的计价方式;
2.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工期定额等国家和本省有关经济法规和计价规定;
2.5 工程质量报验认可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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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造价控制的程序
1. 工程计量和进度款支付应按【附图07】所示程序执行。 2.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按【附图08】所示程序执行。 四、工程造价控制的方法
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建立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2. 项目监理机构应从造价、工程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3.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合同文件及施工单位报送的资金使用计划建立工程款支付台帐。
五、工程造价控制的内容
1.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工程计量工作,原则上每月计量一次。
特殊项目或不可预见事件引起工程量的变化,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由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
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批,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款支付额度时,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的款项;合同约定计入工程款的工程变更、索赔款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予以计算。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工程款支付证书应按要求填写。
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记录、收集、整理有关的施工和监理资料,为造价控制提供依据。
项目监理机构在签认工程联系单时应写明事件发生的时间、部位、原因和影响的工程量。
4. 当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时,项目监理机构竣工结算审核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4.1 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填报竣工结算资料;
4.2 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准确性提出审查意见;
4.3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第八章 工程进度控制
一、一般规定
1. 工程进度控制应遵循确保质量、安全并兼顾造价的原则,采用动态控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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