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环桐批[2020]98号
关于**县砂石厂码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审批意见
**县砂石厂:
你单位提交的《**县砂石厂码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核,审批意见如下:
一、根据环评结论,同意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结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你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审批意见和环评要求。
二、同意**县砂石厂在**县旧县街道西武山村建设码头项目,使用岸线50米, 500吨泊位1个。
三、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一)废气:配套喷淋抑尘设施,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二)废水:生活污水纳管排放。
(三)噪声: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禁止夜间作业生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四)固废:各类固废必须妥善收集、综合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五、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自主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六、项目应加强风险防范措施,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建设项目性质、
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须重新报批。
抄送:
**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
2020年10月27日
**县环境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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