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
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湘农业发[2011]26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1.03.09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农业发〔2011〕26号)
各市州农业局、畜牧水产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管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1 /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是指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条件与能力评审和确认的活动,满足农产品质检机构监督性检测工作的要求。
第三条 省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考核和计量认证合格后,方可对外出具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产地环境质量报告。
第四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产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考核及监督管理。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农业厅质监处)具体承担全省种植业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处具体承担全省养殖业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第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产品质检机构,应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监督性检测、实验室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知识、仪器设备使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产品质 2 / 3
检机构检验检测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二章 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
第六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通知省农业厅(省畜牧水产局)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 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14人、市级不少于7人、县级不少于5人。中级以上职称人数不得少于专业技术人员人数的40%。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第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配
3 / 3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