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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为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经济及各项事业持续、稳步、快速发展,进一步健全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规范公司各项会议决策的内容和程序,根据《公司法》、特制定本工作。
财 务 会 计
第一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债权债务明细表; 4.费用明细表;
第三条 公司应当每月3号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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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可以由董事会决定提取任意公积金和公益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六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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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制度“十不准”
为了认真贯彻总公司各项制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范违法违纪案件发生,规避资金风险,特制定此“不准”。
1、不准私自开立银行帐户,违反规定擅自为他人提供使用帐户;
2、不准将单位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3、不准帐外保管现金、帐外保留公款等私设“小金库”行为;
4、不准拆借资金或转移资金,授意部门隐匿问题; 5、不准从事购买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国债回购、委托管理资金、期货交易等高风险行为;
6、不准擅自对外借款、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抵押。 7、不准违反决策规则和程序,办理支付业务; 8、不准违反规定支付大额资金;
9、不准拆分或采取变相手段,规避授权外资金; 10、不准办理实行联签而未联签的业务和上一级部门或领导未予授权的业务;
凡违反上述禁令的责任者,初犯者,给予批评;再犯者,调离工作岗位,对造成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直至追纠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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