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交”战略,加强交通科技项目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实现科技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科技项目系指由交通厅立项并列入厅年度科技计划的项
目,主要包括:软科学项目、应用技术研究项目、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等。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请、可行性论证、项目
审批、签订合同、组织实施、验收、鉴定、经费审计等环节。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科技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自治区交通厅负责管理国家、自治区、交通部下达的交通科技项目和自治区交通厅立项的科技项目,各盟市交通局及厅直属各单位负责管理上级下达的科技项目及组织实施。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立项管理包括申请、评审、签订合同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立项条件:
1、研究项目符合交通科技发展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且密切结合交通生产建设实际;
2、研究目标明确,技术先进,方案切实可行; 3、研究项目的依托工程和配套经费落实;
4、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前期准备工作充分。 第七条 立项程序
1、申报单位按规定格式编写下一年度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每年9月30日之前以文件形式报自治区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
2、由自治区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科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审;
3、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的科技项目,列入自治区交通厅科技项目年度计划,
并由交通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合同),明确科技项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4、由厅指定的推广项目可直接签订任务书(合同);
5、根据项目的性质、内容及工作需要,可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科技项目由自治区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依据合同
对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自治区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签订《内蒙古自治区交通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会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据任务书(合同)对科技项目实施管理,协调并处理科技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十条 各盟市交通局作为本地区承担科技项目的保证方,负责本地区拟申报的交通科技项目初步审查及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协助自治区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上报自治区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按季度和年度收集本地区(本单位)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填写的《内蒙古自治区交通科技项目季度执行情况表》、《内蒙古自治区交通科技项目阶段执行情况报告》,并统一上报自治区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受自治区交通厅委托,主持项目的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任务书(合同)规定内容和进度完成相关工作,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必须按季度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交通科技项目季度执行情况表》,同时按年度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交通科技项目阶段执行情况报告》报主管单位;负责项目验收、鉴定(评审)的准备工作,提交项目验收和鉴定材料;负责项目文件归档、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二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对项目任务书(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报自治区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任务书(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治区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有权撤消或终止任务书(合同),并追缴部分或全部合同经费。
1、与项目匹配的资金条件不落实; 2、项目所需的依托工程等条件不落实;
3、承担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变动,致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4、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科技项目无法完成。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科技项目经费包括上级部门拨款、厅科技补贴经费、地方拨款、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和工程费中列支的科研经费等。鼓励交通系统各单位多渠道筹集科研资金。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的试验费、调研费、仪器设备费、研究开发费、材料费、研究人员劳务费、验收鉴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科技项目经费实行合同制管理。厅科技补贴经费按任务书(合同)规定条款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厅管项目中,有在工程费中列支科研费的,必
须由厅下达科研计划,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与工程项目法人单位签订合同,由工程项目法人单位按合同拨付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科技项目年度经费拨款计划,由厅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按有关程序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经费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扣留,不得自行扩大使用范围。厅将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按任务书(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鉴定时,负责提交经费决算报告和由厅指定审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第五章验收、鉴定管理
第二十条 列入交通厅科研计划的科技项目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自治区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主持,或委托盟市交通局主持。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格式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对符合验收条件的科技项目,由自治区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验收以任务书(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研究工作完成的情况、取得的成果及应用前景、科技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人才培养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由自治区交通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7—15名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专家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证验收的客观、公正。验收委员会专家通过审阅科技项目验收资料、核实相关数据,提出验收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四条 验收委员会应在验收意见中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由自治区交通厅以书面形式下达。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承担方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或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项目科技成果的鉴定可以由当地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或申请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评审)的程序按照科技部有关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进行。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验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计、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任务书(合同)事先明确的约定外,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所有,并依据《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同时,在特定条件下,交通厅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通过鉴定(评审)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30日内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第二十九条 科技项目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科技项目名称,且不得影响科技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科技项目数据管理规定要求,将科技项目实施所取得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他形式的科学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
第三十一条 科技项目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二条 厅将对取得显著成绩的科研项目实行奖励。 1、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奖励3万元;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奖励2万元; 3、 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奖励1万元。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不能按任务书(合同)完成项目研究的,依照任务书(合同)规定条款
追究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取消其承担交通科技项目的资格1至3年,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内蒙古交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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