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危险
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甘发改服务[2014]9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1.24 【实施日期】2014.0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发改服务〔2014〕97号)
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转报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函》(甘环函〔2013〕1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1847号)和经省政府同意原省物价局、省环保局、省卫生厅《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5〕84号)的有关规定,依据你厅申请,2013年我委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试行期满,根据你厅意见,考虑该中心的实际运行情况,经研究,收费项目和标准暂不变,继续按原规定执 1 / 2
行;同时,针对服务对象反映的实际使用床日数的计算问题,经与你厅和省卫计委2014
年1月7日开会研究,本次批复将予以明确,进一步做出补充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服务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你中心按规定向兰州市(包括三县六区)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向全省范围内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考虑处置中心运行时间短,影响正常运行的因素较多,目前还没有按设计量满负荷运行,危险废物的收集量不稳定,成本费用偏高等问题,收费标准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拟采取逐步疏导、分步到位和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制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所列的收费标准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费用,不得自立和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三、有固定床位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按医疗机构实际使用床日数计算,即: 实际使用床日数=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最近3年的平均床位使用率×365
医疗机构编制床位数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床位数为准,平均床位使用率按医疗机构上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年统计报表数字为准。
四、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不得向患者单独收取。
五、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在实施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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