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
制度》(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环境保护等11部委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以下称《考核规定》)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的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水平,加强协调、指导、强化各相关职能单位共同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云浮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进一步提升港航绿色发展水平,不断增强船舶港口的污染防治能力,加快实现船舶港口污染物的全过程监管,逐步规范和约束市场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发展标准化、制度化和专业化。
(二)基本原则。坚持将生态文明建设贯穿行业管理全过程,突出水环境保护在行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加强管理部门间的联合监管,坚持依法行政和尽职履责,共同落实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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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目标。根据《考核规定》的要求,编制我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梳理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业务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任务分工,强化部门间的业务衔接和协同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合作推进的新局面。
二、主要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5〕131号)的要求,协调我市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合监管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各项工作:
(一)云浮海事部门:
1、负责接受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非渔业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等接收作业的报告以及现场防污染的监督检查;
2、负责对到港运输船舶实施防污染监督检查; 3、负责受理污染物接收单位月度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
4、负责污染物接收单位联单的核查。 (二)环保部门:
1、负责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网上注册审查;
2、负责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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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负责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施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4、 负责船舶污染物(除船舶垃圾)陆上转运时除港口和道路以外的防污染监督检查;
5、负责船舶污染物(除船舶垃圾)处置单位和设施的防污染监督检查;开展联单的核查并参加联合检查。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1、牵头编制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的建设; 2、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及垃圾)接收服务资质的审批,并对其资质的有效性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四)、城市管理部门:
1、负责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单位,以及船舶生活垃圾转运、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垃圾接收联单的核查。
三、联单制度及运行 (一)联单分类。
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见附件)分《船舶污染物接收联单》、《船舶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三类。
1、《船舶污染物接收联单》用于证明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实际情况并作为接收单位的接收凭证,由接收单位填写并经被接收船舶方签字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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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舶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用于证明船舶污染物的转运及处置实际情况。其中船舶污染物转运部分由接收单位填写并经污染物运输单位盖章确认,船舶污染物处置部分由污染物处置单位填写。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陆上转移危险废物的法定凭证,由接收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未取得《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不得违法转移危险废物。 (二)联单的运转。 1、接收作业报告。
接收单位从事船舶(除渔业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应按照规定将接收作业情况向作业地海事部门报告。
2、《船舶污染物接收联单》运转流程。
接收单位接收污染物后,应按照联单格式如实填写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经被接收船舶盖章(签字)确认。
《船舶污染物接收联单》一式五联。
第一联:由接收单位交被接收船舶,作为船舶的污染物接收凭证。
第二联:接收单位留存。
第三联:由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与处理情况按月备案时交辖区海事处。
第四联:由接收单位每次填写完毕后交市环保局。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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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为船舶垃圾的,此联按月交垃圾处置地城市管理部门。
第五联:由接收单位按月交接收单位属地港航部门。 3、《船舶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运转流程。 接收单位转运船舶污染物时,应按照联单格式如实填写《船舶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中“船舶污染物转运”部分相关信息并经污染物运输单位盖章确认(若接收单位与运输单位为同一单位的,可仅盖接收单位印章)。转运的污染物应标明来源,填写污染物接收时签发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联单》编号。
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在收到接收单位转运的污染物时,应核实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按照联单格式如实填写《船舶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中“船舶污染物处置”部分相关信息并盖章。
《船舶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一式五联。
第一联:由接收单位留存。若污染物运输工具涉及车辆的,接收单位应复制一份送交交通(运输)部门。
第二联:由污染物处置单位留存。
第三联:由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与处理情况按月备案时交辖区海事处。
第四联:由污染物接收单位每次填写完毕后交污染物处置地环保部门。污染物为船舶垃圾的,此联由污染物处置单位按月交垃圾处置地城市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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