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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 最新专题《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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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

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经《刑法修正案(七》修正绑架罪,是指利用第三人对人质的担忧,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非法控制人质。本罪侵害的法益是人质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1.行为主体和对象

行为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人。注意:不是指已满14周岁的人。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实施绑架并杀害人质,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行为对象是任何人,注意:包括婴幼儿。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构成绑架罪。2.实力控制人质

实力控制的方法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例如,麻醉。 3.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1必须是向第三人提出,不能是向人质本人,否则就构成抢劫罪。

(2提出不法要求,既包括勒索财物,也包括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例如,政治目的、要求释放罪犯等。如果是勒索财物,绑架罪的行为结构就是:非法拘禁人质→向第三人敲诈勒索,就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

4.主观要件

第一,要求具有利用第三人对人质担忧的意思。注意:该意思不要求在客观上表现。也即,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该意思即可,不要求实施该意思(向第三人告知人质被绑架的事实,更不要求实现该意思(导致第三人对人质产生担忧。例如,甲劫持了乙,向乙要钱,乙没有钱,甲要求乙向家人打电话要求,并要求乙隐瞒被劫持的事实。甲没有利用乙家人担忧的意思,不构成绑架罪,而构成抢劫罪。

第二,要求具有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如果没有这一目的,就构成非法拘禁罪。注意:该目的不要求在客观上表现。也即,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该目的即可,不要求实施该目的(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更不要求实现该目的(第三人满足了其目的。5.着手与既遂

开始实施实力控制行为,就是绑架着手。 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就是绑架既遂。

如果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控制被害人,构成绑架未遂。 如果在着手前因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实行,构成绑架预备。

第239条第1款,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

两个要求:第一,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即死亡是绑架行为本身造成的。如果存在介入因素,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第二,要求是过失致人死亡,不能是故意。

例1,甲绑架乙,让丙看守乙,丙睡着后烟头引起火灾烧死乙。该情形不属于绑架致人死亡,应以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或失火罪论处。

例2,甲绑架乙,乙翻窗逃亡时被楼上掉下的花盆砸死,不属于绑架致人死亡。 (2“杀害被绑架人”属于结合犯,是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结合。 ①下列情形都属于绑架罪中的“杀害被绑架人”,只定绑架罪: a.着手实施绑架,为了制服人质而杀害人质。

b.绑架并实力控制人质后,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未成功,杀害人质。

c.绑架并实力控制人质后,向第三人勒索财物,成功后,为了灭口而杀害人质。②杀害被绑架人,但没能杀死。首先应适用该款规定,同时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的从宽处罚规定。

③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伤害、强奸等行为,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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