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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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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责任书

为贯彻落实《xx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x府办[2012]58号)和《xx市“十二五”农业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x府办[2012]210号)精神,确保完成全市畜禽养殖业污染减排工作任务,促进我镇养殖业健康发展,镇政府与畜禽养殖场签订以下污染减排工作责任书。

一、位于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予以搬迁拆除;位于限养区及适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期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二、养殖场必须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要求,采用干清粪工艺,并建设雨污分流系统。

三、对污水/尿液能够全部农业利用的规模化养殖场,要按《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要求完善污染治理设施:一是必须配备固定的防雨防渗粪便堆放场,用于堆放干清粪出来的粪便,并定期清运。二是必须建设沼气池或厌氧池,对污水进行处理。三是建设防雨防渗的污水/尿液储存池。四是需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消纳土地,确保经处理后的污水全部农业利用。

四、对污水/尿液不能全部农业利用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建设厌氧-好氧-深度处理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或达标回用。

五、畜禽养殖场必须在2014年10月30日前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11月15日前上报污染减排台账。逾期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不得领取“十二五”的生猪奖励补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处罚,并报请化州市政府限期关闭或取缔。

六、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养殖场一份,镇政府一份。

xx市xx镇人民政府 养殖场 镇长: 业主: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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