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项目实施和验收,项目区整体审批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信息的在线备案。按照“谁报备、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地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未按要求完成在线备案的项目区不作为认定依据。
第二十九条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报备信息需修改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应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修改申请,申请要件包括申请调整的请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相关调整的文件等。
第三十条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每年对有关市、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加强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的实地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纠正整改。对擅自扩大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范围、突破国家下达复垦利用指标的,暂停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三十二条 建立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评估制度。国土资源部每季度对在线监管系统备案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省份;每年根据在线备案、省级考核和抽查情况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季度评估、年度评估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的依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要相应建立统计分析、问题通报和检查评估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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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各省(区、市)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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