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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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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2020)

各地(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藏青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拉萨市经开区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的通知》(藏政办发〔2019〕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1年底,通过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开展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水平,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一)高危企业在岗和新招录从业人员100%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

(二)高危企业班组长普遍接受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其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接受相关专业中职及以上学历教育的人员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以上;高危企业从业人员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三)全区要培育1—2个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安全技能实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实操考试示范基地、1—2个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示范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3家以上安全生产产教融合型企业。

(四)安全技能培训制度机制更加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各类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部门协调配合、政府激励推动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格局初步形成。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针对重点对象开展安全技能培训

(一)开展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高危企业是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推动实施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计划,确保培训计划要覆盖全员,并要将被派遣劳动者、外包施工队伍人员纳入统一管理和培训;要分岗位对全体员工考核一遍,考核不合格的,按照新上岗人员培训标准离岗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上岗。高危企业要制定培训计划,2021年底前安排10%以上的重点岗位职工完成职业技能晋级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加强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高危企业新上岗人员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岗位调整或离岗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要接受针对性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人社、教育、财政部门要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在风险较高的技能操作型岗位新招录员工中,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到2021年底前,高危企业高风险的技能操作

岗位新招录员工必须实行新型学徒制。

(三)实施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专项培训。班组长是企业生产一线指挥者,提升安全技能尤为关键。2020年6月底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要制定班组长专项培训方案。实行企业内职工安全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学习成果互认。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教育、人社部门搭建校企合作平台,联合职业院校开展“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等多种方式高危班组长培训,由校企共同研究培养方案,根据企业生产特点灵活安排学习,推行面向真实生产环境的任务式培养模式。到2021年底前,高危企业所有班组长都要轮训一遍。

(四)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各企业要依法明确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新任用或招录特种作业人员要参加专门的安全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高中阶段及以上文化程度,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课时要求,不具备实际操作条件的机构不得承担培训任务。

(五)加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严肃查处代培代训行为。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涉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总监,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考核合格。对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屡次造成较大安全隐患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强制性封闭培训。

三、激发培训主体积极性,提高安全技能培训供给质量

(一)鼓励企业大力开展安全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高危企业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机构,自主组织安全技能培训,并面向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提供培训服务,对培训开展较好且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安全技能实训示范基地。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加强校企合作,共建实训中心开展安全技能培训。支持在高危企业集中的园区新建或提升改造一批具有辐射引领作用的高水平安全生产和技能实训基地,其中2021年底前实现所有工业园区都有自建或委托具备实训条件的专业机构、实训基地开展安全技能培训服务。

(二)推动职业院校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应急管理、人社和教育等部门要引导西藏技师学院、西藏职业技术学院等职业院校强化高危行业安全技能培训供给,在现有职业技术院校中,遴选培育一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示范职业院校。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高危行业产教融合对接洽谈活动,推动一批高危企业依托职业院校设置职工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支持职业院校与高危企业合作开设专业培养人才。推动职业院校增设安全技能培训内容,人社、教育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内容编入各类人员职业培训标准和教材、教案之中,保证必要的培训教学课时。

(三)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安全技能培训。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进一步推动培训机构加强场地、人员、设备、管理、施教模式等方面建设。社会培训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机构享受同等政策,支持培训机构建立或同业交流平台,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

对不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四)搭建高危企业安全技能培训网络平台。大力推动互联网+安全技能培训发展,应急管理、人社、教育等部门要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企业安全培训网络学院和各高危行业分院,建立课程超市和自主选学机制。建立高危行业安全技能学习培训学分积分制度;实现理论知识再培训以线上培训为主;探索为每一位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建立安全技能培训学习个人终身账号和档案,存储个人学习、培训、从业等信息,一人一档、终身有效,使培训和考核过程可追溯。

(五)建设高素质专兼职师资队伍。高危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培训师选拔、考核和退出机制,逐步实现企业在岗培训以企业内训师承担为主。各类安全培训机构要制定师资培养计划,组织安全培训教师每年到企业实践或调研,提高授课针对性和感染力。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从社会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实训)基地、职业院校中遴选自治区安全培训教师研修基地,并适时给予公布。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方案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 形成合力,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工作协调、 政策宣传和培训组织, 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积极落实各项补贴和鼓励政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工作抽查评估和情况通报机制,并将方案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地(市)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必要条件。要发挥行业协会在促进校企合作对接、培训考试标准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二)落实培训补贴政策。要将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对我区高危行业在岗员工、新员工、班组长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和“三项岗位”人员考核合格的,按照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特种作业操作证同一操作项目初次取证和复审、延期换证不得重复享受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高危企业要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和安全生产费用预算中配套安排安全技能培训资金,用于一般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推动企业自主培训与补贴性培训有序衔接。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工伤预防费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积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险机构为参保企业提供安全技能培训服务。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人社部门建立完善安全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安全技能培训机构名单,纳入人社部门统一目录清单管理;及时向人社部门推送补贴性培训人员信息,提高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工作效率。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各类主流媒体的作用,利用政府网站、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媒体,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安全技能提升工作开展。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

要把企业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企业培训计划、持证情况、抽考安全生产常识作为日常执法重要内容,发现应持证未持证或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发现不按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不按统一题库进行考试等行为的安全培训和考试机构,依法严肃处理。对骗取安全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5月28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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