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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1/23 10:03:14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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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 1 一、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1 二、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2

(一)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难,控辩双方权利失衡 .................... 2 (二)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申请权应有价值的缺失 .................... 3 (三)鉴定具体程序存在瑕疵 ...................................... 3 (四)鉴定程序混乱,多个鉴定结论使法院无从认定 .................. 4 (五)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之观念错位 .............................. 4 (六)当事人行使救济权利缺乏保障 ................................ 4 三、完善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 5

(一)转变关于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传统观念 ...................... 5 (二)在启动程序中赋予当事人参与权 .............................. 5 (三)完善司法监督体系 .......................................... 6 (四)建立技术顾问制度 .......................................... 6 (五)建立司法精神病鉴定人执业资格考核制度 ...................... 6 (六)健全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 7

1、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例外情况.............................. 7 2、明确鉴定人不出庭接受质证的法律后果........................ 8 3、建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人身保护和经济补偿制度................ 8

结语................................................................ 8 参考文献............................................................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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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以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为例

摘要:司法鉴定对双方当事人意义重大,在维护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担当着一个举足轻重的角色。它不但是判断被告人能否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并且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定和监护人制度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因此,建立一个公平的、规范的、完整的的司法鉴定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将就精神病司法鉴定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并试图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可行性建议,以求对精神病的司法鉴定相关实践和理论做出相关的启发。

关键词:精神病;司法鉴定;法律;问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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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最近几年,我国接连发生了一些震惊民众的重特大命案,犯罪手段极其残忍,骇人听闻。比如发生在2004年的马加爵杀人案、邱兴华杀人案以及佛山灭门案。仔细研究这些命案,除了手段凶残以外,都毫无例外的有一个相同的地方,那就是这些命案的罪犯都是“疑似精神病患者”。就比如福建南平案的郑民生来讲,在旁人眼里,他是一个性格胆小怕事的人,在工作中对病人过分热情的一个医生,人们不能想象他竟会杀害无辜的孩子。案件发生后,此案的司法程序高速运行,仅在案发后的36天,最高人民法院就批准了死刑立即执行。该案是在邱兴华案、杨佳袭警案后,又一次让人们陷入对精神病患者是否要免于刑事责任的争辩中。

人们争辩的要点并不是邱兴华、郑民生等是不是患有精神病,而在于对他们要不要进行精神病鉴定,应该如何进行精神病鉴定,如何确保其鉴定的公正公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鉴定在诉讼中为发现案件真实提供不可替代的帮助,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也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进行抗辩的武器。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依然存在着一些弊端。

一、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精神病司法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具有诉讼活动和科学认知活动的双重属性。首先,它是鉴定人需要运用神经医学的专业知识,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作出判断;同时,精神病鉴定还要处理被鉴定人的精神问题与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在医学判断的基础上,又重视该疾病所引起法定的心理状态或心理结果,即其行为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的程度,特别关注精神障碍对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程度”。1因此精神病司法鉴定具有精神医学和法学的知识内容,包含了精神医学和法学的双重属性。

司法鉴定以为裁判者提供专业意见,帮助其查明事实真相为目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包括提出申请和决定启动两个步骤。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是指在特定案件中,针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决定进行精神病学鉴定,并通过法定程序启动这一环节的过程。

对于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当事人向公权力机关提出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根据我国立法现状,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具有申请启动司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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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伟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研究》,中国司法鉴定,2008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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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病鉴定的权利。只有在司法鉴定结论被公权力机关作为证据公开后,当事人才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而且,申请司法鉴定“不包括公安司法机关内部办案人员根据其办案经验和查明案情的实际需要向主管领导提出委托鉴定的内部审批或申请程序。”2

而司法鉴定的决定权,是指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对特定人是否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做出决定。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刑事诉讼案件决定的主体,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而在自诉案件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决定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二、我国精神病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当事人鉴定启动程序难,控辩双方权利失衡

在阿克毛贩毒案中,法院以申请人应当提出说明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依据而拒绝司法精神病鉴定,法院认为没有合理的理由对阿克毛的精神状态产生怀疑,其精神病鉴定没有被接受的条件。3这反映出我国目前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程序的一个弊端一一控辩权利失衡,控方垄断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拥有精神病鉴定的启动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不能直接启动精神病鉴定,又没有直接申请鉴定的权利,“辩方、被害人只能针对控方己经形成的鉴定结论提出补充或重新鉴定的申请,而不是启动一个独立的鉴定或反鉴定”,4并且“这种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充其量只

5是一种申请救济权利”。可见,只要在司法机关不同意鉴定,当事人便无计可施,

无法对司法机关的决定施加影响,在当事人面临生命权遭受重大威胁之际,其人权保障又该何去何从。

刑事诉讼中只有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这容易导致将鉴定启动权被划归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的范围之内,而启动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从性质上讲应当一种举证的权利。在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启动这一问题上权力与权利的失衡,暴露出了我国国家机关权利的强大和公民权利弱小的强烈反差以及传统的司法鉴定观的错位,“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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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志淳主编,闵银龙副主编:《司法鉴定概论》,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 93 页。 参见:专家解释被判死刑英毒贩为何没被定为“精神病”,http://www.zywz.cn/show.asp?id=384&thisPage=2 4

钟朝阳:《程序公正与刑事诉讼中的鉴定启动权》,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2月。 5

刘购:《司法精神病鉴定制度的初探》,法制与社会,2008年1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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