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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环保评级评价标准解读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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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环保评级评价标准解读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级为“不合格”。

(一)企业未批先建项目且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环保备案的。

指标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 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关于印发

<山东省清

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的通知》(鲁政字〔 2015〕170 号),《关于贯彻鲁政字 〔2015〕170号文件的通知》(鲁环办〔 2015〕36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环保违 规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鲁环办函〔 2016〕52 号)。

查阅资料: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设环评批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

(二)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南 水北调工程沿线核心保护区、黄渤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

指标说明: 1、《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 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六 十六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2、《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 何生产设施;第三十

条:自然保护区的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 定管理。

3、《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核心保护区内不得 设置排污口 ; 原有的

排污口应当于调水前拆除”;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黄海海洋生态红线 和建立实施全省海洋生态红线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字〔 2016〕14 号)、《山东省黄海海洋 生态红线划定方案(2016-2020 年)》、《山东省渤海海洋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2013-2020 年)》。

南水北调工程沿线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

查阅资料:由设区的市政府涉及的主管部门提供的本辖区环境敏感区域范围图,企业提 供厂区的坐标位置。

现场检查:比对企业厂区边界与环境敏感区域的相对定位位置。 (三)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的。

指标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法》、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 GBZ1-2010)5.1.4 :“向 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查阅资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或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其备案文件。 现场检查:企业生产、储存装置实际位置情况。

(四)企业项目试生产超过一年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生产的。 指标说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 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二条:“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 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 3 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 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验收期限是指自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查阅资料:企业试运行记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现场检查:企业试生产状况。 (五)两年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

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2.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

3?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指标说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令第 30号)

第八条:企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一)两年 内因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 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三)停 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查阅资料:两年内全省环保行政处罚信息系统数据(省环保厅网站企业信用评价子站) 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的化工企业违法处罚情况清单和处罚决定书等。

项目 评级内容 评分依据及说明 评分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 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 关人员的责任”、《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 法》(环发(2013)81号文)第十条:以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 行监测的应“具有计分方法 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培 训的、与监测事项相符的培分值:4分 1.是否按规定 建训证书的人员 ”;以自动监测方式 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颁发的未按规定设置环 保立环保机构 并配机构并配置管 理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证书的人员,对 自动监测设备进行备管理、 监测人员的扣4分, 未配日常维护”。 员,是 否落实自足监测人员 的扣2行监 测计划 考核方式:查阅企业环保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任职文 件、监测分,未落 实自行监人员名单,监测人员资格证书、自行监测计划、自行 监测方案及记录。 测计划 的扣2分 注意事项:1、检验科监测人员数量、资质情况。 测记录。 评分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 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 和总量、超标排分值:3分 2.是否按要求 进行环境信息 公开,公开是 否规范、及时 放情况,以及防止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 31号) 未按要求进行环 境2、自行监 二、环境管 理(13分) 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 污单位名信息公开的扣 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 境信息有新生成或2分,环境信息公 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 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开不规范、不及 时三十日内予以公开。” 的扣1分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 的重点排污单位的名单。 2.现场检查:查看信息索取点(企业 网站等)、信息公开栏、电子屏、标识牌等确定是否按规范的 内容公开,公开信息是否及时更新。 评分依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环境保护部第38号令) 3.是否按要求 开产审核, 开展强制性清 洁生产审考核方式:查阅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供的开展强制 性清洁核是 否规范,频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录及公布通过审核的企业名录等文 件,企业的清洁生次 是否符合要求 产审核实施方案、在有效期内的强制清洁生 产审核报告、验收报告(或 整改事项落实报告)。 注意事项:清洁审查审核整改事项落实情况。 评分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 要求》(HJ733-2015)6.3.1 “准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制药、 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 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保护区划定前已有 的上述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 4.是否位于饮 用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自然保护 区实验区 指标说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频次要求是指两次清洁生产 审核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分值:3分 未按要求开展强 制性清洁生产审 核的扣3分,开 展强制性清洁生 产审核不规范扣 1分;频次间隔超 过五年(不含五 年)的扣1分 展强制性清 洁生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自然保护 ;环保部等8部委《关 位于饮用水源准 保区条例》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 染环境、分值:3分 水源准保护 区或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环发〔2015〕57号):“对不符合自然保护区相关管理规定但 在设立前已护区或自然保 护区实验区内 的,扣3合法存在的其他历史遗留冋题,要制定方案,分步 推动解决。” 分。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由设区的市政府涉及的主管部门提 供的本辖区环境敏感区域范围图,企业提供厂区的坐标位置, 环评批复文件。2.现场检查:比对企业厂区边界与环境敏感区 域的相对疋位位置。 评分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环保部令第34 号)第八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1.是否开展突 发环境事件风 三、风险 险评估 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考核方式:查阅企业项目环评文件风险评价专章或突发环境 事件风险评估报告。 注意事项:风险评估报告0A节能环保板块,集团属于重大环 境风险,新材料、海沃斯、铸造材料属于较大环境风险。 2.是否建立环 境理制度, 评分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环保部令第34 分值:2分 未建立环境风险 隐患排查治理制 开 分值:2分 未开展突发环境 事件风险评估的 扣2分 防控(18 分) 风险隐患排 查治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环保 部2016年第74号公告)“企业按规定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 是否定期开展 环制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建立档案情况”,“企业应建 立以日常度或未开展环境 风境风险隐患 排查排查为主的隐患排查工作机制, 并建立治 理档案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 排查治理方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理情况。 注意事项:1、修订风险防控设施操作规程检查频次,每周 一次改为每月一次。2、严格按照频次进行隐患排查,完善记录 和档案。 评分依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 2016年第74号公告)。 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文件、现状 环境影3.是否米取事 故响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截流设施、 事故应急池、排水防扩 散、出清净下水系统等的风险防控设施管理规定及运行 记录,污水委托处置协厂拦截 措施,清议。 净下 水隔离措2.现场检查:涉危险化学品或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的各个 生产装置、罐区、装卸区、作业场所和危 险废物,事故应急池容积及收 分值:4分 每缺一项扣1分 (环办〔2014〕 2.现场检查:企业隐患治 综合排查一年不少于一次,日常排查 及时发现并治理隐患。 一月应不少于一次”。 险隐患排查治 理的扣2分;定 期排查时间不符 合要求的扣1分; 未建立排查治理 档案的扣1分 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环 保部施, 雨水隔离措 贮存设施(场所)等风险单元围堰、装卸区污水收集池 设置情况,围堰施,生产废水 隔等的切换阀门维护情况 措施。 应急闸(阀)运行及维护情况。 注意事项:1、新建风险防控实施涉及的车间尽快完善风险 防控设施操作规程(水处理、酚醛一二四五工段、仓库、糠醇、 固化剂、冷芯盒、物流部),并按照检查表进行检查。 检查围堰、切换阀门等设施的维护情况,确保正常使用。 4.是否已布 置生产区域或 厂界毒性气体 泄漏监控预警 系统,是否考核方式:1.查阅资料:企业毒性气体泄漏紧急处置装置及 生产区评分依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 (环保部2016年第74号公告)。 2、重点 离、收集、 处理集情况,雨水系统及污水处理系统总排口的在线监测、视频监 控系统及分值:3分 设施运行记 设 置毒性气体泄 域或厂界毒性气体泄漏监测监控预警系统 漏紧急处置装 录、应急预案(涉毒性气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应急疏散 篇章)。每缺一项扣1分 置,是否有提 醒2.现场检查:相关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现场紧急疏 散等警示标志设置周边公众紧 急疏情况,用于周边公众紧急疏散的 散的措施 和手段公示牌)等。 等 5.是否制定突 发评分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环保部令第34 分值:3分 环境事件应 急预号)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的规案并进行 评审、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基础上制定突发环未编制应急预案 的备案, 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 扣3分,未评 显示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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