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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制度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0/19 22:50:22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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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这里指的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包括担保人、质权中的出质人、留臵权中的债务人,依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享有法定优先权的工程承包人,均可以成为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3、管辖法院: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具体适用中,我们要明确以下问题:第一,不动产抵押权,其担保财产所在地与担保物权登记地是重合的,在管辖上不存在问题。第二,权利质权,根据《物权法》第224条、第226条、第227条和第228条的规定,权利质权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上述这些权利质权,只存在登记地,应由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管辖。对于有权利凭证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证券化权利,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可以明确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既为担保财产所在地。第三,留臵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设立以债权人留臵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无需办理财产登记,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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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非登记物权,应确定动产持有人住所地为担保物权所在地。第四,对于可以登记但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的担保物权,比如动产抵押权或浮动抵押权,可能存在担保财产与担保物权登记地不一致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形,应允许担保物权人选择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如果担保物为多个物,各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出申请。

(三)担保物权实现案件的具体程序

1、申请与受理。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时,应向法院提交以下有关证据材料:第一,担保物权成立的证明文件,即主合同,担保物权合同文本,抵押权登记证明或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等,以证明担保物权的存在。第二,担保物权实现条件成立的证明。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已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都构成担保物权实现的前提条件。

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经立案审查,案件是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予以受理。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后,根据我省的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情况,应当按照法院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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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移交相关业务庭进行审查。

2、审查与裁定。第一、审查方式。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属于非讼性质的特别程序,按照法律要求的程序原理,法院不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原则上可采用独任法官进行审查。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也兼采了实质性审查方式。审查中,法院主要通过核实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或依职权调查核实证据,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实现条件作出认定。需要明确的是,抵押权人申请实现抵押权,不应受《物权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条件的限制,因为该项条款是法律赋予抵押权人实现权利的一种途径,而不是义务,不影响权利的合法行使。此外,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其程序适用的是职权主义,法院在审查中均有权进行职权调查,并不限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第二,审查期限。新修改的民诉法对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期限未作明确规定,但该程序规定在第十五章的特别程序中,应适用本章第一节的一般规定,即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三、审查结果。法院对申请所附主债权与担保物权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即可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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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申请人提出有关主债权或者担保物权真实性、合法性等实体抗辩问题,实践中应如何处理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法院依职权审查,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被申请人的异议不影响法院依法裁定,但该异议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中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另一种意见认为,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法院应书面通知当事人于限定时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该限定十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继续裁定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裁定终结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非诉程序。由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是一项新制度,对被申请人异议的程序处理,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在积累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后,最高法院会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在具体案件审查中,应根据担保物权的法律属性,对抵押权、质权及留臵权区分对待:1、抵押权。(1)不动产抵押权。按照不动产抵押权抵押登记的公信力,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仅作形式审查,只要其经过合法登记,债务已届清偿期或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成就。即可作出准许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裁定。(2)动产抵押和浮动抵押权。由于动产抵押和浮动抵押权不一定经过登记,其存在及效力均无法依靠登记确定,法院应通知抵押人和债务人,对抵押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如果对抵押权人的权利不持异议,应裁定准许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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