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注会考试审计强化讲义6.4: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第四节 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一、一般规定
1.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担任审计客户的重要职位且与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 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并且与会计师事务所仍保持重要交往,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2.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担任审计客户的重要职位但未与事务所保持重要联系 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但前任成员或前任合伙人与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没有重要交往,可能存在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的不利影响 3.审计项目组某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
如果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参与审计业务,当知道自己在未来某一时间将要或有可能加入审计客户时,将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2)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作出的重大判断。
二、前任成员加入审计客户(原在事务所工作,现任职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项目合伙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关键审计合伙人是指项目合伙人、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负责人,以及审计项目组中负责对财务报表审计所涉及的重大事项作出关键决策或判断的其他审计合伙人。其他审计合伙人还可能包括负责审计重要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项目合伙人。
(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因密切关系、外在压力的不利影响 如果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
除非该合伙人不再担任关键审计合伙人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了已审计财务报表,其涵盖期间不少于十二个月,并且该合伙人不是该财务报表的审计项目组成员,否则独立性将视为受到损害。
(二)前任高级合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重要职位――外在压力的不利影响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加入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将因外在压力产生不利影响。除非该高级合伙人离职已超过十二个月,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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