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
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被害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即物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定义为物质损害,所以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才普遍支持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从2007年初开始,虽然最高院没有颁布任何司法解释,但法院
内部对此问题有个指导精神,依据是最高院研究室的解释:“对于附带民事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如调解不成,通过判决结案,应充分考虑刑事案件被告人多为没有正常收入的无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以及赔偿能力低的事实,实事求是地仅就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作出判决??除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的以外,原则上不应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但这一观点并没有普遍适用。 依照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一般情况下将不再纳入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的赔偿范围,也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赔偿数额将远远低于一般民事侵权的赔偿数额。
二、但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还是应当予以支持的,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理由:
1、从《新刑诉法解释》的条文规定来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由此可见,《新刑诉法解释》中并没有用明确的法律条文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而是通过“??等费用”这一兜底的方式为“两金”预留了适用的条件。 2、从法律适用的位阶来看。《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对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是明文规定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以,从位阶上看,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规范性法律文本,《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属于法律,而《新刑诉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属于司法解释,二者相比较,法律的位阶要高于司法解释,因此在适用上,当《侵权责任法》和《新刑诉法解释》相抵触时,应当按照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的原则,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3、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来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应当既包括积极的损失,即已经受到的损失,例如被害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也包括一些消极的损失,即以后必然遭受的损失,比如被害人因伤不能工作而造成的收入减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所以,由该项规定可知,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都属于物质损失,是以后必然要遭受的损失,是对死者、伤者可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是必然的、合理的、可期待的,并且这一损失与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即犯罪行为所致,所以理应对被害人一方进行赔偿。 4、从贯彻同案同判的法律效果来看。同案同判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司法原则,但是,《新刑诉法解释》的出台,促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上不知所措,如果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研究室的观点,必然会造成时间间隔不大的两个案件在判决结果上差异巨大,造成同案不能同判。所以,为了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当中,我们还是要支持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诉求,尽可能地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这样能够实现案件的法律效果,为当事人的息诉、罢访创造条件。
5、从息诉、维稳的社会效果来看。《新刑诉法解释》为了解决由于执行难问
题而引发的上访、缠讼等现象,更多地考虑了被告人赔偿能力较低的因素。然而,我们在具体审理案件时,不能只考虑被告人一方的情况,还要考虑到被害人一方的情况,很多情况下,法院对于被害人一方诉讼请求的支持,对其也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如果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那么即使被告人判的再重,也不会得到社会和被害人的认可,不仅不会解决息诉、维稳等社会问题,反而会将执行部门的压力转嫁到审判部门,使案件从一开始就达不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另外,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总计的赔偿数额较高,被告人及其亲属为了获得较轻的处罚往往会尽全力去接近判决所确定的数额,而此时,调解的余地就会很大,调解的效果也会很好。
综上,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是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的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在坚持法律效果的同时,通过案件调解、法律宣传、社会帮扶以及加大执行力度等手段,较好地实现社会效果,使案件的判决结果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社会舆论的导向性,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