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促进公共图书馆设施建设,加 强公共图书馆建设决策科学化与管理规范化, 依据建设部 《关于印发〈二○○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 2005﹞ 19 号)编制《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体现党和国家有关发展图书馆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立足中国现 实,参考国际标准,功能优先,经济适用,使图书馆建筑能够满足体现现代图书馆理念的图书馆服务活动的开展。
《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确定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规模分级和项目构成, 给出了公共图书馆的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控制指标,提出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选 址、总体布局的原则要求,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 的主编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10 号,邮编: 100020),主编单位是中国图书馆学会,批准部门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促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加强和规范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建设项目的决策水平, 加速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标准化、 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以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用图书馆的权利, 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知识、 信息和文化需求,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现行政策,制定本标准。
第 二 条 本标准是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投资水 平的全国性统一标准; 是审批核准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的依据; 是有关部门审查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 三 条 本标准适用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 街道、乡镇、新建居民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 四 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属于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 五 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事业和加强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以人为本,科学规划,规模适当,功能优先,经济适用,环保节约,以大型图书馆为骨干, 以中小型图书馆为基础, 立足于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
第 六 条 公共图书馆应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第 七 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项目宜一次规划建成。投资确有困难的可分期实施,并留有发展余地。
第 八 条 公共图书馆的改建或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场地和设施。
第 九 条 公共图书馆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 十 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图书馆规模,应以服务人口数量和相应的人 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为基本依据, 兼顾服务功能、 文献资源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服务人口是指公共图书馆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第 十一 条 公共图书馆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其建设规模与服务人 口数量对应指标见表 1
表 1 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与服务人口数量对应指标
规 模
服务人口(万)
大型
150 以上 20~150 20 及以下
中型
小型
第 十二 条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图书馆技
术设备。
第 十三 条 公共图书馆的房屋建筑包括藏书、借阅、咨询服务、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业务、行政办公、技术设备、后勤保障八类用房。 各级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见附录。
第 十四 条 公共图书馆的场地包括人员集散场地、道路、停车场、绿化用地等。
第 十五 条 公共图书馆的建筑设备包括给水排水、通风空调、强弱电及网络布线等。
第 十六 条 公共图书馆的技术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 网络设备和相关外围设备,视听及音像控制设备,文献数字化加工与复制设备,图书防盗设备,文献消毒设备,流动图书车,缩微制品摄制、冲洗及阅读设备,视障和老龄阅读设备,装裱及文献修复设备,自助借还设备,书架、阅览桌椅、目录柜、出纳柜台等家具设备,其他设备等 12 类。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根据功能及规模合理配置图书馆技术设备。
第 十七 条 公共图书馆选址的要求是: 一、宜位于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环境相对安静、符合安全和卫生及环保标准的区域。
二、应符合当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公共文化事业专项规划,布局合理。 三、应具备良好的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四、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良好。
第 十八 条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绿地率宜为 30%~35%。
第 十九 条 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应独立建设。小型公共图书馆宜与文化馆等其他文化设施合建。 公共图书馆与其他文化设施合建时, 必须满足其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自成一区,单独设置出入口。
第三章
总建筑面积和分项面积
第 二十 条 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总藏书量、总阅览方位数量,按表 2 的控制指标执行。
表 2 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以及相应的总藏书量、总阅览座位数量控制指标
服务
建筑面积 藏书量 阅览座位 千人阅览
规 模
指标
千人面积
人均藏书 建筑面积控制 指标
总藏量
(册、件 / (万册、 人) 件)
人口 (万) 座位 总阅览 (座/千 座位(座) 人)
(㎡/ 千人 )
大 400~1000
9.5~6
38000~60000
0.8~0.6
320~600
0.6~0.3 2400~3000
型
150~400 100~150 50~100
13.3~9.5 20000~38000 13.5~13.3 13500~20000 15~13.5
0.9~0.8 0.9 0.9
135~320 90~135 45~90
0.8~0.6 1200~2400 0.9~0.8 900~1200 0.9
中 型
7500~13500 4500~7500 2300~4500 450~900 240~450 130~240
小 型
20~50 10~20
22.5~15 23~22.5 1.2~0.9 1.2 24~45 12~24
1.2~0.9 1.3~1.2 2.0~1.3
3~10
800~2300
1.5~1.2 4.5~12 60~130
注: 1 服务人口 1000 万以上的,参照 1000 万服务人口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数指标执行。服务人口
3 万以下的,
不建设独立的公共图书馆,应与文化馆等文化设施合并建设,其用于图书馆部分的面积,参照
3 万服务人口的人均
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执行。
2 表中服务人口处于两个数值敬意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其建筑面积、藏书量和阅览座位指标。 3 建筑面积指标所包含的项目见附录。
第 二十一 条 在确定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时, 首先应依据服务人口数量和表 2 确定相应的藏书量、 阅览座位和建筑面积指标, 再综合考虑服务功能、 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在一定的幅度内加以调整。
一、根据服务功能调整, 是指省、地两级具有中心图书馆功能的公共图书馆增加功能需要的用房面积。主要包括增加配送中心、辅导、协调和信息处理、中心机房(主机房、服务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维护等用房的面积。 二、根据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调整总建筑面积的方法是:
1. 根据藏书量调整建筑面积 =(设计藏书量 - 藏书量指标)÷每平方米藏书量
标准÷使用面积系数
2. 根据阅览座位数量调整建筑面积 =(设计藏书量 - 藏书量指标)÷ 1000 册/座
位×每个阅览坐席所占面积指标÷使用 面积系数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调整总建筑面积, 主要采取调整人均藏书量指标以及 相应的千人阅览座位指标的方法。调整后的人均藏书量不应低于 0.6 册( 5 万人 口以下的,人均藏书量不应少于 1 册)。
四、总建筑面积调整幅度应控制在± 20%以内。
第 二十二 条 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筑面积指标包括在各级公共图书馆总 建筑面积指标之内,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合并建设。
独立建设的少年儿童图书馆, 其建筑面积应依据服务的少年儿童人口数量按表 2 的规定执行;合并建设的公共图书馆, 专门用于少年儿童的藏书与借阅区面积之 和应控制在藏书和借阅区总面积的 10%~20%。 第 二十三 条 公共图书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比例参照表 3 确定,其总使用 面积系数宜控制在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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