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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部门人员使用。此案中此辆轿车若是单位领导干部本人自己擅自决定购买的,或是由领导干部本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购买的,领导干部本人都要承担直接责任。此案中此辆轿车若是单位后勤部门领导自己擅自决定购买的,领导干部本人又具体负责分管后勤工作,则领导干部则应承担主管责任;领导干部本人若不具体分管后勤工作,领导干部本人则应承担领导责任。
例二:在对某县长离任审计时发现,某县用二千多万元在一水库附近建一垃圾回收站,因容易造成水源污染,后被拆除。此案中若县长在未经民主决策程序、相关会议讨论和研究,或者虽经民主决策程序、相关会议讨论和研究,但多数人是不同意的情况下县长本人决定、批准、组织实施建造的,则此县县长应承担直接责任。若经民主决策程序或相关会议讨论和研究,且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县长决定、批准、组织实施建造的,此县县长则应承担主管责任。
三、责任界定应把握的原则和方面 (一)只对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在某岗位任职期间或任期届满时,通过对其单位资产和财政、财务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检查,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职责的履行情况,划分经济责任的行为。为此,第一,审计机关的审计时限必须限定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范围内;第二,审计机关的责任认定只能是对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认定。任何超出这个时限和范围的事项,都不应当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界定事项。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所以,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评价,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评价要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要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作出,丁是丁,卯是卯,不能附带有任何主观成分和意志的意见,不能做言过其实的表述。
(三) 坚持谨慎性原则
审计评价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对审计未涉及、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职责超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对应该评价的事项,还要充分听取被审计领导的陈述和申辩;对一时搞不清楚和发生重要经济事项难以下定性结论的问题,要进一步查阅认定责任的相关会议纪要、记录、批示、文件、合同和协议等方面证据;在认定责任时,还要应当充分考虑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客观环境以及领导干部所起的作用等。
(四)正确把握“直接违反”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 “直接违反”是明知故犯,主观上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是希望所存在问题的发生,存在的问题是由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批准或组织实施的;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可以理解为“不知道而犯” ,主观上具有被动性和消极性,存在问题的发生和不发生都不是
自己所希望的,存在的问题一般为“不知道” ,或者知道后“没有管理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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