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属于商店范畴,该类建筑的任何一层归属于商店功能的区域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时,均应根据《建规》第8.5.1条第4款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十四、《喷规》5.0.1A条,“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适用场所举例中虽然没有工业厂房,但具体设计净空高度在8~12m之间的工业厂房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参照该条中“多功能体育馆”的参数来选取。
气体灭火系统
二十五、当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 s,目前国内已有符合此要求的产品。
二十六、《建规》第8.5.5第8款言及的“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按条文说明指的是“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高规》第7.6.7.6条言及的“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按条文说明指的是“装备有对生产或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设施的房间”,例如“公消[2007]226号”文件的规定,高层建筑中的配电室属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防排烟系统
二十七、根据《高规》的8.2.2.2条规定,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排烟时,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m2,当防烟楼梯间为剪刀梯,且只在一侧外墙开窗时,仍应按照规范要求,采用自然排烟时的两个窗应满足可开启面积之和不小于2m2。
二十八、根据《高规》6.1.2.3条规定,当塔式住宅采用剪刀楼梯疏散,且剪刀楼梯的两座楼梯合用一个前室时,其剪刀楼梯的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即加压风井与风机均单独设置,其他情形时,可按照《高规》8.3.4条规定执行。
二十九、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仍应参照《高规》和《建规》中的相关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三十、根据《高规》8.3.2条规定,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时,其机械加压送风量不应小于表8.3.2-1~4中的值,即使是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或合用前室只有一~二层时,也应满足规范要求。
三十一、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8.2.1条规定,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必须设置机械排烟系统,不能采用通过设置一些满足自然排烟条件的通风采光井等的自然排烟方式;地下汽车库的面积未超过2000m2时,可以采用自然排烟方式,不能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三十二、根据《高规》8.4.5条和《建规》9.4.6.5条规定,以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8.2.5条规定,排烟风管的支管上应设有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能自行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十三、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或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体育馆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
三十四、现行《高规》对于消防配电线缆必须采取什么类型无硬性规定,具体须执行《高规》第9.1.4条。当行业标准高于国家规范的规定时,应按行业规范的规定执行。高层建筑地下室及裙房的消防配电线缆应按本建筑最高类别选取。
三十五、判断建筑物是否需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单、多层建筑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执行,高层建筑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执行;如何界定保护等级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执行。
三十六、变电所设在本建筑物内时,变电所到每栋塔楼配电间的消防电源与非消防电源不可合用。详《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第11.1.4条文说明。
三十七、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规定高层建筑有
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探测器仅设置在保证有效联动控制机械防排烟设备的场所,自然排烟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可不设置火灾报警探测器。
三十八、“专用的供电回路”应指:从服务于本工程的低压总配电室或其分配电室,配至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等最末级配电箱 (实为双电源切换箱)的配电线路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电源直接取自配电室的母线。仅采用低压供电(即无变压器)的工程,其专用配电间可理解为“分配电室”,自该室引出的线路可认为是干线和专用回路。但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并应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内的消防设备房内,无消防设备房的应设专用配电间或外壳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出席人员:
李宏旭、黄进达、陈伟东、吴凤、丘月华、彭洛克、谭伟强、郑中越、黄创炎、陈斌、刘洁香、张志程
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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