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基本科研业务费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计划的通知》(国科基函(2008)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只能用于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在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研究方向范围内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自主研究课题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可支持新引进固定研究人员的科研启动。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所设自主研究课题包括重点课题和探索性课题两种,重点课题资助期限一般为三年,资助力度100~150万/年;探索性课题资助期限一般为二年,资助力度15~50万/年。
第四条 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课题的设臵,并全权负责课题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课题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实验室固定人员须根据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具体学科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认真撰写申请书。实验室主任须按照《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核,并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工作会议上讨论。
第六条 申请者须符合《通知》的要求,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博士学位。
第七条 重点课题和探索性课题,申请者只能同时申请一项,同时承担两项。
第三章评审与批准
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评审与批准实行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课题决策要公开透明,并以适当方式征求学术委员会意见。
第九条 在综合评价相近的情况下,对以往资助课题完成质量优秀、成果突出并遵守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有关规定的申请者的申请课题,可优先资助。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申请者接到课题批准通知后,须按批准意见撰写资助课题计划书。并在规定期限内一式贰份报送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相应的分室,实验室主任对计划书进行审核,审核后将其中一份返回申请者。逾期不报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课题,视为自动放弃,并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预算、审核与拨付,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办法》以及《通知》的规
定。课题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报重点实验室批准。
第十二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课题负责人每年须撰写课题年度进展报告。各分室负责监督、检查课题实施情况、审核课题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三条 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审查课题年度进展报告,核准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对未按时报送课题年度进展报告、未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或课题经费使用不当的课题,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课题予以解除。
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一年,但须在课题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实验室主任审批。批准延期的课题仍须报课题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课题负责人须报课题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备案;超过一年的,课题中止。 第十六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违反课题管理有关规定或因其他情况导致研究计划难于完成的课题,实验室应建议予以中止、撤销,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课题结束后,课题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各分室须认真审查,并报送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十八条 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核准报送的应结题课题后,向课题依托单位发出准予结题的通知。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行。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往公布的基本科研业务费有关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化学工程联合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由实验室统一管理,不划分至每一课题组。
第二十一条经费支出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度,报销细则由分室根据依托单位的经济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十二条购臵小型仪器设备(1200元以上),需与实验室主任协商,尽量与实验室的长远发展规划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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