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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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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等关于支持有

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经发[2010]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2010.05.04 【实施日期】2010.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

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

(农经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机、农垦、渔业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林业厅(局):

为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关于“尽快制定 1 / 2

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的要求,现就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

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以下简称涉农项目)具体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重大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探索和伟大创造,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途径,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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