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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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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渝府办[2015]1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31 【实施日期】2015.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

(渝府办[2015]12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5〕37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安排,为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积极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走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以 1 / 2

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稳增长、惠民生,明确工作责任,创新体制

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加大城市棚户区改造力度,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居民自主、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遵循“等值交换”的原则,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居民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同时给予政策支持,引导群众选择政府集中采购、政府组织购买的存量房屋,以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 二、主要方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

1.采购市场存量商品住房。主城各区政府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的规定,集中采购部分市场上在建或已建成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居民选择。房屋采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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