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摘要】:本文通过对《公司法》中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规定的提出,在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分类、缺失等方面深刻讨论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问题。后针对食品安全问题折射出的社会责任缺失现象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主要障碍与实现途径。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食品安全
传统的企业法理论认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并承担企业经营的风险,因此企业为股东利益而存在。但是随着经济发展,知识资本对企业经营重要性日益提高以及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使得企业效益相关风险收到更多因素的影响。而人们认为,在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情形下,企业不仅应当对股东负责,而且应当对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而企业责任主要建立在对后者利益的保护方面。 (一) 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分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的利益作为自身存在的唯一目的,应当最大限度的满足和关怀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而这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对员工的责任。 2) 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
3) 企业对环境及所在社区的责任 4) 企业对政府的责任 5) 企业对供应商的责任 6) 企业对竞争者的责任
由此可见,企业的社会责任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企业不是单独存在的,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彼此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管理者在经营中,常常只考虑了企业内部的各项事宜,而忽略了从社会的角度看待企业,当社会反作用企业时,往往感到十分被动。诚如管理学家德鲁克所说:“企业当然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求得生存但是同时只有在社会承认企业不是形同虚设的,而是有必要存在的,对社会有用的以及具有生产效力的时候,企业才能得以存活。”事实上,企业存在于社会经济中,社会方面决定着企业的存亡。
(二)我国《公司法》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而在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公司法》也特别地做出了两个方面的规定:
1)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2)企业职工依法参与企业管理并与企业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法》第18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新《公司法》第5条对应原14条增加了遵守商业道德和履行社会责任的规定。直接并明确规定了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立法对世界企业立法的一大贡献。
(三) 食品安全问题折射出的社会责任缺失现象
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毒奶粉、地沟油、瘦肉精、染色馒头、有毒黄瓜、假鸡蛋、抗生素多宝鱼??这一系列众所周知的名词背后所隐含的食品安全问题被媒体频频曝光,而保障食品的安全是身为食品生产企业最低的要求,是企业对消费者应当负起的社会责任。
食品是否安全与食品生产企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这不仅严重破坏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更导致了消费者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很大程度的不信任。2009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完成的一项对于食品质量安全的调查显示:消费者对任意一类食品的安全性信任程度均低于50%,82%的公众担心食品是否安全,38%的人认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食品安全问题。“三鹿”企业的倒闭、“双汇”集团的重大损失都表明了食品安全与否已经成为可以左右食品生产企业发展的极其重要的指标之一。
从我国卫生部网站显示的数据可以发现,2006-2010年我国重大食品中毒事件数量、中毒人数都一直居高不下,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身体健康。但是由于食品的后延性和不确定性,消费者只有在因食用劣质食品导致身体不适才可能对于食品的安全性进行判别,这对于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意识都有着较大的要求,因此食品生产企业对于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更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 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1) 企业管理者的理念及管理制度错误
“盈利至上、利润第一”成为当下很多企业的发展准则和基本定位,致使很多企业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略了长远利益。很多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理解不当、认识不全面而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同时部分企业采用不恰当的管理办法。2010年9月腾讯与360公司的利益之争、12年8月的京东与苏宁公司之争,不顾消费者利益的恶性竞争愈演愈烈,企业责任感缺失日益凸显。
2) 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
我国的社会主义在市场经济体制是从邓小平92年“南巡”讲话中最早提出的,至今也不过20年,在其中还有着很多的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作为市场经济主题的企业行为规范,至今都存在许多空白。
3) 法律规范与社会监督尚不完善
目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律了来实现的,这种带有强制意义的方式在某些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例如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等,对于规范企业行为,推进企业履行基本社会责任产生了重要作用;但对于节约资源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政治制度尚不健全。这给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带来了困难。
例如,在长达104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与追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失职责任有关的只有寥寥两条,且对“失职”的具体界定也语焉不详,惩罚力度也限于行政性。这常常使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惩罚过轻,监管领域
的相关负责人的表决心、作检讨也好像流于形式。 (五)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途径
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在于实现,当前,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的迫切需要,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相关立法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5条明确写入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且整个法律共有9个条文涉及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但其内容只局限在职工利益保护、职工参与企业决策、企业管理和提升职工素质方面,对于其他的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未有提及。
所以当前首先要做的就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企业的社会责任,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依据,也为违法行为预制了国家强制力。而如何完善,完善哪些方面,应根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特点,用不同的立法保障责任人的权益。
2) 推动公司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既有法律方面也有道德方面。然而对于企业承担道德责任而言,更多的还是要靠企业的自觉意识。积极主动完善企业管理,从各个方面完善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都是企业的道德责任。
然而法律责任的承担,更有其必要性。但是往往法律责任的约束太过强硬,道德的约束又太过疲软,所以企业管理者在进行商业决策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考虑利害关系人利益,并按照道德准则要求行事。
值得一提的是SA8000社会道德责任标准,该标准是法律责任与道德准则的最好融合。2001年社会责任国际咨询委员会负责起草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该机构从第三方认证的角度出发,设计了社会责任SA8000标准和认证体系。其虽未规定违反标准的法律后果,但其运用第三方认证的方式,使其在保障有关各方的权益和辅助管理方面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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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叶、张建明。论企业的社会责任[C]。经济师,2008年第四期
[5]李颖、田阿莉。食品安全与企业社会责任分析[D]。西安:西安财经学院商学院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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