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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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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一 、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2.办理单位:新津县民政局

3.办理窗口:新津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4.法定时限:5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4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窗口电话:86351071

8.投诉电话:86351071 二、法定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二)《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86号) (三)《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成办发(2017)3号

(四)《新津县民政局 财政局 监察局关于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新民发(2017)24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乡(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时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原件(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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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户籍人口需提供我县居住证原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重大支出证明以及县民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步:审核。镇乡(街道)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信息比对和走访了解的方式逐一调查,按照《新津县民政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制度》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务公开栏和实际居住地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附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

第三步:审批。县民政局对镇乡(街道)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对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出具书面通知书说明理由,并通过镇乡(街道)转村(居)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为及时快捷实施临时救助,对申请对象所需救助金额在一定额度内且需求紧急的,县民政局可授权镇乡(街道)直接审批,但应在一个月内补齐所有申请审批手续。

四、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提交户口本、身份证原件(非本县户籍人口需提供我县居住证原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重大支出证明以及县民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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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对象。我县户籍居民家庭、居住证持有人家庭(均包含与其共同生活的非本县户籍父母、配偶和子女)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我县户籍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应予临时救助的人员。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备注 无。

七、权力事项类型(选择填写:承诺件、即办件) 承诺件

八、办理结果(选择填写:证照、批复、单据、系统确认、其他)

电子文本。

九、事项类型(以法制办审定为准) 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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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编码(以法制办审定为准) 000090101 十一、网上预审 否

十二、表格(名称)

《新津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十三、是否上下协同(区市、区市省) 否

- 4 - 二榜公示 时限:7个工作日 责任人: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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