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从2016年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统一使用“荆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学时登记,平台将赋予各级培训单位不同的登记权限。暂不适于网络登记的可采用证书登记方式,使用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其编号为个人身份证号码。
第十四条 登记。教师填写《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学校(单位)继续教育管理员审核原件,核对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按学时类别归类,录入继续教育平台,并分类填录《证书》中,所有信息应由学校指定专人填写,必须有据可查、真实有效。所有佐证材料复印件须装入教师继续教育个人档案。每年度结束时,管理员根据本校(单位)教师情况,整理教师继续教育数据,并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学时登记汇总表》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进行年审。
第十五条审核。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每年定期对市直学校(单位)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进行审核,对县市区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进行抽样审核;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每年定期对各校(单位)继续教育学时报表进行审核,核对校本研修计划、佐证材料及学时数,将本年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报市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汇总。
第十六条验证。每年,市、县两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要定期将教师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如实填入教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具体注明完成学时数,由继续教育中心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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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实行年度审验制,次年1月为登记、审核时间,2月-3月为验证时间。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考核、职务聘任、职称评定、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年度内继续教育达不到规定学时数,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能参评优秀教师等各级各类评比;凡晋升中小学教师高一级职务的,必须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机构及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教师继续教育和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将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继续教育机构及各学校(单位)要认真选派学时登记管理员,并实行“培训上岗”制度,相对保持人员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5年内有效,《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的有效期为开始培训时间起算5年。教师所持证书超过有效期的,可持原证书与后续培训的相关学时证明申请换发新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荆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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