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解析
一、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背景:
我国原有的事业单位会计标准体系基本形成于1998年前后,包括《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医院、高校、中小学、科学事业单位、测绘事业单位等行业会计制度。1998年1月1日实施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主要是规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基本假设、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和内容分类、主要项目的计量方法、会计报表构成等内容。从现在来看,原准则虽对事业单位会计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作了初步的探索,但缺乏系统性,如欠缺对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目标、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等重大概念问题的阐述。未对医院、高校等行业会计制度的制定起到统驭作用。并且随着我国财政预算改革的逐步推进,医疗卫生、教育体制以及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在诸多方面暴露出不适应和不协调,已经难以满足新形势下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会计改革。
财政部于2012年底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事业单位会计方面的政策法规。
2012年12月6日新修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2月19日修订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29日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必要性:
1、促性提高事业单位会计标准的内在一致性
我国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各项行业会计制度在会计要素种类及其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差异较大、既影响了事业单位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也给事业单位的报表汇总,以及未来建立科学的合并报表制度带来难度。建立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作为各项制度执行的基础和依据,有利于促进提高事业单位会计标准体系的内在一致性,进而增强事业单位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2、促进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原准则中有关资产等要素的定义没有真正反映各要素的经济特征,没能真正体现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在建立事业单位统一的概念框架中,按照各要素的经济特征重新界定其定义,并明确其确认条件,有利于促进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3、为事业单位会计实务中出现的,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新问题提供会计处理依据
在事业单位会计实务中,由于业务的不断发展、创新,一些新的业务或事项在具体会计制度中缺乏规范但又急需处理。如新《医院会计制度》在修订发布前,因原制度缺乏对科研、教学项目收支核算的规范,从而导致医院会计实务存在科教项目收支核算混乱的突出问题。建立事业单位统一的概念框架,有利于为会计实务中出现的、具体会计制度尚未做出规范的新问题提供会计处理依据,提高事业单位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4、符合国际惯例,并为我国未来政府会计准则的制定奠定基础。
国际及其他国家会计准则制定经验表明,会计准则体系建设通常都制定有“会计概念框架”,作为具体准则制定的概念基础和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则。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一套既借鉴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国情特点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这套体系必将包括基本准则和若干具体准则。先行建立事业单位统一的概念框架,有利于为建立政府会计基本准则,进而以基本准则为统驭建立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体系积累经验并奠定基础。 二、新旧准则的主要变化:
1、关于准则的定位:
原准则仅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制定,新准则将统驭范围扩大到了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体系。
2、关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
新准则规定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要兼具“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这两点。同时列举了报告使用群体。 在总则的第四条里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3、关于会计核算基础:
原准则仅针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适用对象,规定其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以采用权责发生制。新准则在总则第九条中除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外,还规定“部分行业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中采用权责发生制。”这主要是因为现行科学、测绘、地质勘探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修订后的医院会计制度均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4、关于会计要素的定义、确认和计量:
新准则给予更为真实、准则地反映各会计要素经济特征的原则,借鉴国际惯例和企业会计经验,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特点,对会计要素进行了重新的定义,并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和计量原则。在资产的后续计量中,明确规定事业单位要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从而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真实反映资产的消耗水平提出了统一的要求,有利于加强资产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行公共产品或服务成本核算提供信息支持。 5、关于净资产
新准则使用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在净资产内容中增加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等项目。 6、关于财务报告
新准则完善了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体系,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列报格式作出了统一的规定。要求按照流动性、非流动性对资产和负债项目进行分类;统一规定事业单位收入支出(费用)表对收入按来源进行分类列示、对支出(费用)按功能进行分类列示;同时明确了事业单位财务报告的构成,在会计报表体系中增加了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并规定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适用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现金流量表。 三、《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三章 资产 第四章 负债 第五章 净资产 第六章 收入
第七章 支出(费用)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九章 附则 共四十九条
第一章 总则
1、新准则使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事业单位。
纳入了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不适用本准则。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准则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2、新准则的定位: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作为《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制定标准和依据。
3、会计核算的目标: (1)受托责任
以适当的方式有效反映受托人的受托责任及其履行情况 (2)决策有用
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 对于是事业单位反映的会计信息:
政府部门及其有关部门————管理、监督 举办(上级)单位——————分析、检查 债权人———————————分析、评价 事业单位自身————————分析、决策 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 4、会计基本前提:
(1)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2)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持续经营) (3) 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4)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5、会计基础: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6、会计要素: 5个会计要素:
资产 负债 净资产 收入 支出(费用) 7、记账方法: 借贷记账法。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可靠性:
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2、相关性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
价或者预测。 3、可理解性
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
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及时性
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6、重要性
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三章 资产
1、定义: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预期或者未来发生的业务或事项不形成资产。在确认是否属于资产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力能够流入单位(2)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2、分类:
流动资产: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短期投资(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非流动资产:长期投资(依法取得的,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债权投资)
在建工程(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 固定资产(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房屋及构
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3、初始计量要求:
一般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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