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棉花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国家棉花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保证交易商品棉的交收和仓单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合同法》和《国家棉花交易中心商品棉周合同现货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以下简称“交收库”)是指为会员于本中心开展商品棉交收等业务提供仓储服务的运营组织。
第三条本中心依据本办法选定和管理交收库。交收库及本中心工作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指定交收仓库的必备条件
第四条指定交收仓库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承担独立经济责任的能力; 3、产权清晰;
4、主营棉花仓储物流业务;
5、注册资本于500万元及之上;
6、仓库面积于20000㎡及之上或仓库室内容量20000吨及之上; 7、交通便利,储运条件好(有铁路专用线优先);
8、有较强的中转、进、出库装卸能力且配备装卸堆码设备; 9、配备棉花质量检验人员和棉检仪器及辅助设备; 10、由当地消防部门签发的仓库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11、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合格的管理人员,办公设备齐全; 12、企业运营情况良好,累计上年度止财务报表为盈利; 13、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客户反映好; 14、本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指定交收仓库申报材料
凡具有壹定的棉花仓储库容、管理规范、安全有保障,承认本中心规章制度、接受本中心业务指导和监督、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的仓储企业均能够向本中心申请加入指定交收仓库,且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章程; 5.仓储简介说明;
6.安全、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7.经当地消防部门验收签发的消防安全达标验收证明复印件; 8.担保企业提供的为其申报指定交收仓库的担保证明; 9.最近壹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10.有效的仓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1.本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第六条申报审核
1、申报仓库的资格审核;
2、资格审核合格后,受理申报仓库的材料审核;
3、材料审核合格后,组织关联部门论证,参考论证情况确定考察仓库名单。
第七条考察仓库
1、考察内容包括资格审核和申报材料的全部内容;
2、考察时提醒仓库阅读本中心有关制度。主要是《国家棉花本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且协商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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