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总经理、公司技术负责人、采掘区队长、通修工区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瓦斯检查员、安全监测工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随时检查瓦斯。采掘工作面工长、班组长要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到达作业地点后悬挂到指定地点。采煤工作面悬挂在工作面回风隅角范围;掘进工作面悬挂地点距迎头不超过5米处,且必须挂在风筒出风口不能直接吹到的巷道另一侧地点。
9.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和甲烷报警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三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当读数超过规定时,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或通修工区调度。瓦斯检查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并将结果记录瓦斯检查手册。
10.所有的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增设、撤除,都必须经过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确定。
11.非正常情况的处理:①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未处理完,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要等接班瓦斯检查员到现场后,把情况交代清楚交下班处理。②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要等接班瓦斯检查员到现场后,把情况交代清楚交下班处理。③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止运转,要及时停电撤人,设置好警标,派专人站岗警戒,禁止人员进入,并及时汇报;未查明原因和未及时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④发现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⑤发现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事故,未安排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
(二)一炮三检
1.所有地点的爆破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员、班组长、安监员〈瓦斯异常区增加瓦斯检查员〉)。同一作业地点每次爆破前后都要进行瓦斯检查,并同时填好爆破时控卡,数据与现场相符,安监员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2.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用电煤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爆破。瓦斯异常区内每次爆破前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炮眼内的瓦斯情况。
(三)矿井防灭火检查
1.所有发火煤层密闭每周必须进行一次防灭火检查。检查内容:密闭内、外的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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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成份,包括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温度、内外压差等,同时检查密闭的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防灭火检查同时填写密闭检查记录、检查员手册、防灭火检查记录(地面台帐),并做到“三对口”。每周检查结束后,通修工区区长、技术员要审查防灭火检查记录并签字。检查箱记录和检查员手册要保存一个季度以上,防灭火检查记录要保存到密闭报废注销。
3.进一步完善束管监测系统,扩大监测范围。对可疑地点要及时进行分析,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三、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要按时参加班前会,领取当班工作任务,要详细了解熟悉当班负责范围情况。
(二)交接班地点根据井下现场情况由通防专业组和通修工区确定,交接班人员同时用电话向通修工区汇报,做到你不来、我不走。交班人员不得提前到交接地点。 (三)瓦检员交接班时间:按规定时间交接班,前后相差不得超过15分钟。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交接时,上一个班瓦检员不得擅自离开,必须等下一个班瓦检员到交接班地点,履行交接手续后方准离开现场。超过交接班时间30分钟无下一班瓦检员接班时,必须电话汇报通修工区调度,通修工区调度员及时汇报值班干部进行安排处理。
(四)交接班时,要交接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监控系统、通风设施和生产状况等,有无异常情况。若有异常,处理结果如何,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2.有关领导对某项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及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及请示的内容。 3. 瓦斯异常区、重点瓦斯检查地点设专职瓦斯检查员,要在作业地点瓦斯牌板处交接班。
4. 接班人对交班人交待的内容了解清楚后,双方在对方的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做到有据可查。
5.瓦斯检查员班末将瓦斯检查手册交到区队统一管理,并就本班重点工作情况向通修工区区队值班干部或通修工区调度员作详细的汇报。
四、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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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瓦斯检查手册由瓦斯班长负责审阅,并向通修工区调度值班员和通修工区区长汇报。通修工区调度记录由区队值班干部、区长和技术员审阅。
(二)瓦斯报表分为班报和日报两项。瓦斯班报必须经当班班组长负责审签,同时通修工区值班干部审查并签字,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通防专业组汇报;瓦斯日报要逐级审查签字。由通修工区区长或技术员审查签字后送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技术部通防组、调度室、安监处等领导和有关单位。
(三)总经理、总工程师要逐日审查瓦斯报表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因公外出不在公司等特殊情况,总经理、总工程师要分别委托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代为审阅签字。对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由通防专业组和通修工区进行落实解决。
(四)总经理、总工程师审签后的瓦斯日报要留存一个月以上,再由通修工区统一收回保存一年以上。
五、盲巷管理制度
(一)因停电等原因临时停风停工产生盲巷,必须立即设置栅栏、揭示警标;超过24小时的盲巷必须进行密闭,特殊情况经分管通防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可进行板闭、并水泥抹面;超过10天的盲巷,必须使用砖(或其他不燃性材料)进行封闭。长期封闭的盲巷按永久密闭管理,用不燃性材料建筑。设置说明牌,内容包括密闭地点、厚度、使用材料、建筑时间、施工负责人等。
(二)启封盲巷必须编制启封盲巷的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要由集团公司救护大队负责进行。
(三)建立盲巷汇报制度。采掘区队因各种原因造成盲巷,要立即向调度室、技术部通防组、通修工区等部门汇报,技术部通防组根据具体情况安排通修工区进行处理。凡超过24小时的盲巷必须进行密闭。
(四)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因停电等原因临时停风时,必须立即撤除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派专人看守,禁止人员进入,并报告公司调度室等部门,根据情况安排处理。
(五)临时停工停风设置板闭、栅栏的盲巷,在恢复通风前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准随意拆除进入。
(六)特殊地点需临时设置栅栏的盲巷,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1次封闭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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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瓦斯情况。
(七)报废巷道、临时或长期不使用的巷道,要及时组织回撤,按规定及时进行封闭。封闭时要进行“三断”,即铁路断、风水管路断、供电线路断等。
(八)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台帐分长期封闭和临时封闭。其内容包括:地点、封闭时间、封闭长度、施工负责人、密闭内有害气体含量。长期封闭的巷道必须每月进行检查,并记录在管理台帐上。
六、瓦斯排放制度
(一)凡是处理瓦斯积聚、启封密闭、恢复旧巷都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措施报集团公司通防处、安监局、调度室各一份备案,报集团公司救护大队一份组织实施。
(二)凡是处理瓦斯积聚、启封密闭、火区启封、恢复旧巷等排放瓦斯工作,都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进行。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实行两个总指挥到岗后排放,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在排放前传达到通风区、安监处、生产技术部通防组、调度室,以及受到排放瓦斯影响的区队。
(三)排放瓦斯的路线必须明确规定,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区域在措施中要清楚明确。排放瓦斯风流经过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并明确停电撤人的专门负责人。巷道交叉的站岗地点、位置要明确规定,落实到人。
(四)排放瓦斯过程中,要建立调度汇报制度。公司现场负责人要向公司调度室汇报以下内容:1.救护队到达现场及开始工作时间;2.停电、撤人、站岗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3.现场其它问题。调度室、安监处、通防业务部门必须及时对口向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汇报瓦斯排放情况。
(五)排放瓦斯工作要纳入公司调度指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公司调度室要了解全过程,统一指挥调度。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必须直接指挥瓦斯排放工作。公司安监处、生产技术部分管一通三防人员、通修工区、调度室,都必须派人参加瓦斯排放工作,严格掌握全过程执行排放瓦斯的各项措施。若现场情况有变化,需要变更措施内容,须经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更改。
(六)排放瓦斯时,其全风压风流混合处要悬挂便携式甲烷报警仪或瓦斯传感器,作指示报警。同时配备不少于2台的数字式氧气检测仪。
(七)矿山救护队在执行排放瓦斯任务时,必须首先查明排放区域的瓦斯和二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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