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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力及法律风险收取风险抵押金的效

来源:用户分享 时间:2025/12/3 5:49:09 本文由loading 分享 下载这篇文档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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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收取风险抵押金的效力及法律风险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为了稳定劳动关系,或为了方便扣取劳动者赔偿费、违约金等,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资中扣一个月或二个月作为押金,或者每月扣留劳动者应发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押金,在劳动关系解除时才发给劳动者。用人单位的这类做法合理吗?是否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一、有关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

3、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4、《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

5、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中认为: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对制止国有、集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向职工收取抵押金(品)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同样,对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的“劳动合同保证金”、“劳动保护物品及生产工具使用(承包)抵押金”等行为也应予以制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实践中用人单位收取财物往往变换不同的名目,比如以工衣费、押金、电脑费、、培训费、集资款(股金)、保证金、预付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均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二、收取风险抵押金的法律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

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中国人力资源法律网劳动法专业律师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尽量不要让员工缴纳风险抵押金,以免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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